外来人口居住和就业将设量化目标
深圳晚报
公安部推出提高户口办理时效等16项便民利民措施。 新华社 发
国务院10日就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发布意见,明确发改委、人社部等15部门负责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指出,对已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但尚未落户的外来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取消居住证收费。
七省市今年出台措施
据统计,有7省市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将出台关于户籍改革或其配套措施的规定;分别是:重庆、河南、贵州、陕西、青海、江西、安徽。
其中河南表示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促进农民进城八项措施;贵州制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西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重庆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青海、江西、安徽等表示要完善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配套政策。
户籍改革发力2015
国家统计局2月26日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98亿人,其中流动人口为2.53亿人。
户籍改革于去年获得一系列突破,《居住证管理办法》已于去年年底由国务院法制办启动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有望于今年出台。
户籍改革也是今年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统计显示,28省份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将在今年推动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
“改革户籍制度”、“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户籍制度专项改革方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等等这样的表述,在大多数省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能看到。
户籍改革目标量化
地方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多描述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是唯一将目标量化的省份:“力争通过几年努力,促进我省约300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引导约500万人就近就地城镇化,改造约450万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城郊村。”
重庆市政府和青海省政府工作报告的表述更为温馨,前者为“让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更好融入城市生活”;后者为“让他们(进城农牧民)生活得更踏实、更舒心”。
在农业人口市民化上,许多省份明确了重点对象。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重点解决已进城就业定居的农民工落户问题。”湖北则是要“把有能力、有意愿并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山东提出“着力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市民化问题”。
户籍改革平等赋权
作为深化户籍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外来人员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享有,也为多个省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
例如,广东省要求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不过,一些省份明确这种享有应以拥有居住证为前提。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表示,对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外来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将实行或健全居住证制度的还有北京、上海、广东、湖北、河南、四川、内蒙古、福建等省区。福建省更是喊出了“推行无门槛居住证制度”的响亮口号。
户籍改革放开落户
“放开落户”,作为户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三个省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获得明确。
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称: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山西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湖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也是首次提出了“所有城镇原则上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超大城市则强调严控人口规模。北京首次明确提出,“出台居住证制度,研究制定积分落户政策”。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完善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继续严控人口规模。
户籍改革成本难题
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中心主任吕斌认为,总理报告里提到的城镇化改革方面的内容虽然只有几段文字,但是信息量依然很大。吕斌说,户籍改革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去年他调研了北京近郊城乡接合部的农转非人群的难点和障碍,包括集体资产处理,这绝非一件易事。
吕斌分析,农村人口市民化要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做很多工作,成本也很高,比如就业、安置、社保等方面的对接成本。谁来负担这笔费用;比如,北京郊区农民则需要由乡镇来交,困难非常大。
吕斌表示,外来人口落户还需要提供大量就业。目前,广东上海北京需要靠积分落户,这需要外来人口达到有正常工作、连续纳税、有固定住所等等条件,才能积累积分,但实际上能够达到这个标准的人不是很多。(深圳晚报综合法制日报报道)
中国户籍制度沿革数读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台;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出台。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
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
(原标题:外来人口居住和就业将设量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