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人死事了”“外逃消灾”将被终结
紫金山新闻
记者从一名刑事法官处了解到,由于此前施行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以往的处理中,如果被告人死亡,对案件的审理随之终结,也无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不过,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院启动这一特别程序,终结了以往‘人死事了’的观念。”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以往案件的处理会遇到这样的尴尬:虽然证据确实充分,但因贪官在未判决前死亡,对其涉案财产、违法所得无法处理。有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一特别程序,贪官再也无法以“自杀”、“外逃”等手段逃避法律制裁。
此外,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逃匿的嫌疑人财产处理也作出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也可启动特别程序,经法院判决后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媒体报道,江西、浙江等地已有类似特别程序启动。
“特别程序的实行也是终结外逃贪官‘神仙日子’的法宝,从中能够看出我国对惩治贪腐的决心,贪官必惩,赃款必缴,决不能让贪官在经济上占到任何便宜。”张志华说。
(原标题:贪官“人死事了”“外逃消灾”将被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