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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配偶偷卖房 “藏”好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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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鸿江律师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房地产经纪人。专注商事、房地产建筑等领域,创办房地产与婚姻家庭律师网并担任首席律师。咨询热线:56297918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案情简介

配偶单方卖房法院予以认可

张林与赵颖2008年相识,2009年5月二人领证结婚。2010年,二人以赵颖的名义购置了价值230万的住房一套。

2013年6月,张林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赵颖坚决反对离婚的前提下,一审法院未予判离。

2014年3月,张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3月31日,赵颖在未同张林商议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共有的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声称其中100万卖房款用于归还共同债务,30万用于家庭开支,只剩余10万余元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但张林坚持认为,当时这套房的市场价格应在300万元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在诉讼期间的房屋买卖行为符合国家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于法不悖,被告实际取得房款140万元,并无恶意转让现象。

原告认为市场价格为300万元没有依据。被告主张卖房款已用于还债,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对140万元售房款酌情分配,男方分得72万,女方分得68万。

律师点评擅自转让房屋 侵害配偶权益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卖房属于出卖重大生活资料的行为,一方不与另一方商议就私自做主将共有的房屋卖掉,赵颖的行为侵害了张林的财产处理权,构成“擅自”。但是,对于配偶“擅自”卖房要提供证据。

夫妻双方要妥善共同保管房产证,以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法院应参照同地段评估涉案房价

赵律师说,原告张林向法院提交了一些同地段、同朝向的房屋出售价格作为依据,并申请了法院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但是,法院以房屋已转卖为由,没有准予原告申请。

对此,赵律师认为,因为赵颖的违法擅自转让行为,才导致张林不能对原共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院应参照同一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涉案房屋价格进行评判,并应尽量对房屋进行作价,这样认定原告是否因被告擅自转让而造成损失更为准确。

文/记者 汪红

(原标题:防配偶偷卖房 “藏”好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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