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韩城国土局原局长徐建龙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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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渭南2月12日电(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宋文)经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提起公诉,陕西省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徐建龙贪污受贿一案,昨日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徐建龙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
2014年8月,韩城市国土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徐建龙(副处级)被群众举报,接受组织调查。在渭南市纪委调查时,徐建龙与国土局其他工作人员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以对抗组织调查,拒不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2014年10月29日,徐建龙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2014年11月18日,徐建龙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受贿罪批捕。
2014年12月25日,徐建龙贪污受贿案在渭南市中院公开开庭。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徐建龙在担任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发现韩城市某公司占用基本农田,被确定为拆除对象。经过协商,确定由国土局补偿该公司人民币260万元,该公司自行拆除厂区。徐建龙利用职务之便,在补偿款中增加了60万元的费用,并将其中的50万元用于自己日常花销。2012年4月,徐建龙又收取10万元现金,为他人办理采矿权许可证。2014年9月,徐建龙听闻渭南市纪委调查组来韩城调查,便将这10万元交给下属,试图逃避法律追究。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在庭审中,徐建龙当庭对被指控事实和罪名全部予以否认,认为自己没有受贿和贪污,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非本人真实自愿。
昨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建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并为其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家庭成员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徐建龙贪污50万元、受贿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判处徐建龙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
徐建龙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原标题:陕西韩城国土局原局长徐建龙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