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一场大雨引发13起索赔诉讼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王晶
一场大雨,13起案件,3个被告,数十万元标的额……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随着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生效,一批因一场大雨引发的集团诉讼案件落下帷幕。
大雨惹祸
商户货物被浸泡
2013年6月24日凌晨,一场大雨突袭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地王国际商城的13家商户遭了殃。原来,大雨中与商城毗邻的城市快速路上一个排污井发生污水冒溢,水流沿街而下,注入了地势较低的商城地下库房,导致13家商户的货品被浸泡。
事发后,刘某等13家商户叫来地王国际商城所属的乌鲁木齐地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一起清点了被浸泡货品,并进行了公证。
接着,13家商户先后低价处理了受损货品。他们认为,由于地下管网堵塞、污水冒溢,才导致大量雨水进入库房造成损失,于是决定讨个说法。
法庭之争
谁都不愿赔损失
2014年3月,刘某等13人将乌鲁木齐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地王公司诉至乌市沙区法院,索赔财产损失。
乌市沙区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7至8月间,先后3次开庭审理,3被告均拒绝担责。
据了解,事发地点的路边辅有路沿石,不过,为出行方便,地王公司对其做了开口,但没有修建挡水坡度。快速路中心据此辩称,这是造成此次水流进入地下库房的主要原因,“这说明地王公司为商户提供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库房,没有尽到出租人应尽的安全防护义务。”快速路中心代理人表示,该中心只是受政府委托对路面进行维护、保洁,对路面以下管网没有管理责任,“再说,我们也没有收取过排污费,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对快速路中心的态度,水业集团拒绝赔偿的理由更加干脆:“根据规定,我们负责的是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但没有资料显示事发排水沟处的设施移交给我方管理,其产权属地王公司。”在法庭上,水业集团代理人还道出了快速路中心应该担责的理由,即“事发窨井泛滥是因为路面积水倒灌,而路面积水排泄由快速路中心负责”,“因此,应由地王公司和快速路中心进行赔偿,我方不担责。”水业集团代理人称。
地王公司认可商户们的损失,但也忍不住叫屈:“库房门口修建了排污渠,但当天又下雨又污水上泛,以致无法阻挡水流注入库房,我们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不应担责。”
尘埃落定
原被告均应担责
“这批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到底谁是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案件主审法官缪晓丽说。
经3次开庭,法庭查明,发生冒溢的排污井位于快速路上,而该排污井附近的排水渠处于弃用状态,雨水顺路而下,注入了地势略低的排污井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排污井内的存水量,这是污水冒溢的原因之一。“所以,快速路中心应为本案责任主体。”缪晓丽说,“不过,水业集团的责任也不容推卸。”
事发排污井属于城市公共排污设施,不应该因为其简陋或者不符合现代排污的形式要件而排除在城市公共维护范围之列。“所以说,作为乌市城市供、排水特许经营单位的水业集团,理应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负有养护、维修责任。”缪晓丽说。
对于水业集团提出的该排污井没有移交问题,法院认为,承载着城市排污功能的排污井移交与否,属于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不应该将其作为拒不履行特许管理职责的理由。因此,该院不予支持水业集团的辩解。
“地王公司在快速路开口取道后,如预建了相应的防水坡度即可有效防止水流顺坡而下,从而避免事故发生。但其作为出租房屋的管理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其责任不可避免。”缪晓丽说。
2014年8月底,乌市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这13起案件中,快速路中心担责15%、水业集团担责40%、地王公司担责30%。“事发后,地王公司和商户提供的受损货物评估数据没有排除货物残值的价格。作为利益双方,在清点时没有顾及到尚有第三方赔偿主体权利的存在,因此余下15%的责任由商户自行承担。”缪晓丽说。
一审宣判后,水业集团、地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底开庭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一场大雨引发的纠纷就此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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