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起 四种情形拒绝退货卖家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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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1月21日讯(潇湘晨报滚动记者 张蓉蓉)1月20日,记者从长沙市工商局了解到,今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实施,该处罚办法的实行将为新消法保驾护航。“处罚办法”共二十二条,对新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国家工商总局从去年9月5日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该办法就备受关注,特别是如何履行新消法中对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时效界定,哪些情形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网购市场的买卖双方都期待有规可循。
长沙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徐宏洁透露,即将实施的《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都可能受罚,不给退货最高可罚50万元。四种情形包括: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除此之外,处罚办法还针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制,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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