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特有的刑辩风格(序·节选)
法制网-法制日报
我们两人在草拟出对话大纲的基础上,进行了连续三天两夜的长谈。谈论的话题涉及刑事辩护的性质、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脉络、无罪辩护、量刑辩护、证据辩护、程序辩护、辩护思路的形成、审判前程序中的辩护、审判程序中的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与防范等十余个重要题目。在长达数十小时的讨论中,我们既有观点的交锋和争执,也有对诸多问题所形成的共鸣。尽管我们对不少问题都有各自的角度,但都尽力遵从一种专业主义的精神,扬长避短,淋漓尽致地表达了对多个问题的看法。当然,由于所从事的职业不同,我们两人的谈话也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律师更擅长从个案的辩护经历中总结辩护经验,谈论自己“过五关、斩六将”的经历,以及“走麦城”的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对于律师业内同行会有参考价值,对于一般读者了解刑事律师的辩护经历也是重要的资料;法学教授则更注重对辩护问题的理论总结,这些理论观点对于深入研究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推动中国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将是富有启发意义的。
通过集中的对话,我们发现,经过几代中国律师的努力和探索,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特有的风格和模式。这些风格和模式不是某一个或某一些律师所具有的,而是中国刑事律师在一种“集体无意识”中所共同形成的。例如,在中国现行司法制度下,律师辩护逐渐形成了无罪辩护、量刑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等多种辩护形态并存的格局;律师辩护有了法庭辩护与审判前辩护的区分,审判前辩护的空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呈逐渐扩大之势;法庭上的辩护较为侧重法庭辩论阶段的集中辩护,而法庭调查环节的辩护则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在证据调查方面,面对困难与风险并存的境况,在既要注意自保,又要勇于尽职的同时,更要善于研究和运用公诉方的案卷材料,“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用公诉方案卷中记载的证据材料中的冲突和漏洞来论证公诉方证据体系的不足;辩护从方向和策略上看,有积极辩护和消极辩护之分,前者是通过调查收集新证据、论证新观点而进行的辩护活动;后者则属于以公诉方的证据来论证公诉方诉讼主张不成立的辩护活动……
受中国法律制度改革进程的影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经常会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遇到一些无可奈何的尴尬局面。在此困境中,中国律师们也创造了一些独特的辩护经验。例如,在程序性辩护中,与其单纯论证侦查行为存在违法情况,倒不如多多论证非法取得的证据的虚假性和不可靠性。在现存的司法理念下,这种论证有可能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又如,辩护律师要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经常面临困难:律师既无权自行委托鉴定人,也很难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甚至连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都很难成功。但有些律师另辟蹊径,委托一些资深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对公诉方的鉴定意见提出专业上的质疑,以达到协助质证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再如,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经常面临无法与司法官员进行有效对话的问题,辩护意见很难为法官所采纳。为解决这一问题,律师在辩护意见中尝试着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著述观点,或者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或典型案例,并将这些作为辩护的法理依据,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原标题:中国律师特有的刑辩风格(序·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