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法律虽支持维权须理性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王春本报通讯员张怡
随着新消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知假买假”纠纷呈现增多态势,暴露出来一些新特点和新问题,既折射出消费者和商家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修订出台后的心态变化,也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带来了挑战。
近期,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消费者与商家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消费者如何界定”“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支持”“产品质量问题如何认定”等方面。
“知假买假”到底能否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职业打假”能不能起到规范商家经营的作用,会否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引发新的社会道德风险?“知假买假”行为对普通消费者又是否有借鉴意义?
打假从质量扩展到细节
2014年6月10日,张先生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某日式生活馆通过刷卡消费购买价值3510元的进口沐浴露、香皂套装。在使用其中的沐浴露后,出现皮肤过敏症状,他检查后发现套装内化妆品均系日系产品,无中文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质量合格标记、国内代理商信息等。
张先生认为,其购买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因此向北仑法院起诉,要求日式生活馆退还购物款351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5100元。
日式生活馆则声称他们当时急于在会展中心销售,没来得及粘贴中文标识,化妆品本身在销售时已向商检部门申请质量检验,并在事后取得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质量上不存在问题,因此未贴中文标识和没有中文生产日期、代理商信息等不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同时认为,张先生是有意识地抓住了他们管理上的“空档期”,将没贴中文标签的产品都购买一空,明显属于“知假买假”。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张先生起诉反映的问题的确不符合安全标准,诉讼过程中日式生活馆也意识到这一疏漏的严重性。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日式生活馆与张先生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日式生活馆退还张先生货款3510元,并支付张先生赔偿金15000元。
北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萍分析说,“与以往矛盾纠纷集中在产品本身存在假冒和伪劣问题上不同,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中涉嫌‘知假买假’的案件越来越多涉及商家宣传不规范、标识瑕疵这些方面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北仑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孙斌思说,“在消协处理的案件中,多数是商品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往往是小的瑕疵被消费者抓住把柄,提出高额索赔。消协去年还处理过一个纠纷,就因为衣服内衬的成分没有标注,就被要求上万元的赔偿。”
尽管新消保法和司法解释对于这些瑕疵也规定了等同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仍会面临一些压力,商家在诉讼中会提出,“十倍赔偿”惩罚过重,应当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惩罚力度有所区分。
目前,食品、药品可以适用“十倍赔偿”标准,化妆品和保健品也可以参照适用,至于其他领域的商品则仍存在争议。
借网打假苗头开始显现
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将商品销售的路子越拓越宽,而假冒商品也趁机泥沙俱下,借着网络异地性、无实体店、监管困难等赚取高额利润。在网络大幕背后是售假与打假的博弈,作为网购终端的消费者,特别是一些“知假买假”者,很多已把目光从实体店转向网络,凭着自己一双“慧眼”进行着一场低价买假、高价索赔的心理博弈。
暂住北仑白峰的安徽籍小伙吴某,一次偶然间发现暂住房隔壁有一个简单的服装生产加工车间和网络销售点,里面配有6台服装生产加工设备,还有2台用于网络销售的电脑,专门将购置的所谓国际名牌的外贸“尾单”换个吊牌冒充自主品牌进行网络销售。
发现这一玄机后,吴某仔细研究了他们的网购平台,发现按照他们的产品介绍,对比他们提供的真实商品,可能会涉嫌制假售假问题,于是灵机一动,想到了一个“致富之道”。他在网络平台上利用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1万多元的服装后,通过消协反映涉假问题,并提出了高额赔偿金。消协还在处理过程中时,吴某又因担心网店跑路,把网店告到法院,并且把“窝点”的真实信息提供给了法院。
令吴某始料未及的是,盯上这个“窝点”的并不只有他,案件审理中,北仑工商局接到举报,对这家制假和网络销售点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10个国际名牌的近760多套童装,经鉴定全部是假冒商品,而“窝点”的相关人员则逃之夭夭。
得知情况后,吴某说出了实情,并撤回了起诉,对于自己的“小聪明”,他也感到很后悔,人一跑,他索要货款的日子只能是遥遥无期。
北仑法院民二庭法官申亮介绍,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渠道已经逐步由实体店转向网店。网络购物中,网店众多、买卖双方距离远,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更容易发生,这也滋生了消费者恶意买假企图索赔现象。
申亮提醒说,“即使是‘知假买假’,也应当理性维权,网购中的电子证据要学会保留,冒然向法院提起高额赔偿,一旦未获法院支持,不仅倒贴了货款,而且还增加了诉讼成本。”
网络购物的隐蔽性容易造成诉讼主体难以确定,因此新消保法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而此前,因为没有这个“双保险”,实际诉讼、执行过程中消费者也会面临困境。
申亮说,“新消保法实施后网络交易平台成为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其责任意识,在审核商家信息时,要尽可能要求提供有效的信息,并及时更新维护,防止发生问题时失联。”
救济方式避免畸化发展
孙斌思介绍说,“新消保法实施后,消费者一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不仅仅要退货,动辄就会要求十倍赔偿,纠纷处理起来难度比以前更大了,有的还会引发毁损商业信誉的行为,甚至变成治安事件。”
2014年9月14日,李先生从某大型超市购买了杭州某茶叶公司生产的西湖龙井茶一盒,售价438元。购买后,发现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显然当时该茶叶已过期。
在向超市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过程中,李先生在出具茶叶实物和购物小票外,还提供了一段视频资料,详细记录了他选购茶叶、发现过期的全过程。
本想息事宁人的超市在看到这段视频后,反而不愿意给李先生赔偿了,认为李先生明显属于“知假买假”,恶意索赔。
李先生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把赔偿要求作为诉讼请求提了出来,并且多次到超市找相关人员说理,也向正在购物的其他消费者“宣传”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超市方面认为,赔偿事小,李先生这么一闹,原本生意就比较冷清的超市就更加受影响了,因此对于法院调解工作的抵触情绪相当大。最终,法院作出了支持退货并十倍赔偿的判决。
“打假者通过司法手段寻求公力救济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专业打假者还是走消协这条捷径,甚至把消协当做获赔的工具。”孙斌思介绍说,经常榜上有名的打假者也有这么几位,除了查找问题、固定证据比较专业外,还善于利用商家的心态进行舆论造势。
“涉诉的专业打假者有时也比较嚣张,案件审理时经常会引用新消保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高调宣称‘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对一些管理性规定比法官还要熟悉。”张萍表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也要善于抓住这类消费者的心态,摸清他们到底有没有死盯着十倍赔偿,有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张萍补充说,“虽然新消保法实施后,‘知假买假’要求赔偿可获支持,但对于消费者和职业打假者而言,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理性维权,杜绝恶意诉讼,勿因贪图利益而走向侵权甚至是犯罪的道路。”
“知假买假”双刃剑须规范
职业打假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运用物质机制,动员消费者知假、买假、打假,主动与假冒商品作斗争,特别是在行政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通过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客观上净化了市场;另一方面,也可能纵容买假者为了牟利恶意消费,产生道德风险或市场秩序上的问题,消费者自力救济会慢慢向公力救济转变,司法资源会越来越多地被占用。
张萍强调,办案过程中,可以通过消协、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记录了解涉诉消费者的背景,将他们是否有“知假买假”的过往经历,涉诉商家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作为采取相对灵活的司法裁判方法的参考。立法的规定较为“刚性”,但在规范商家经营活动和防范道德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本身就是司法应尽的职责。
北仑法院分管商事工作的副院长倪联辉表示,一方面消费者可以从“知假买假”者身上学习如何保存证据维护权益,另一方面,也应规范“知假买假”,使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护市场秩序有效结合起来。
倪联辉认为,普通消费者,通常是商品服务交易的弱势方,遇到消费纠纷常常面临举证繁、维权难、成本高的尴尬境地,即使是职业打假者,在目的正当、手段合法的前提下,也应当根据不同的消费模式和消费平台,注重各类不同证据的收集保留。
“平时习惯于在实体店消费的消费者,除了保存消费小票、刷卡POS单外,保存问题商品的完整包装、事后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也应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合理手段。”申亮说,“新生代网购一族,根据网购消费的新特点,应当在网购时认真阅读低价、折扣产品信息,尽可能了解卖家的真实身份、地址,通过截图等方式固定产品宣传信息,利用旺旺等聊天工具保留交易记录。”
申亮进一步分析说,随着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的变革,熟人代购、境外海淘、跨境消费等新型消费纠纷也初见端倪,消费者要学会关注各种消费科普平台,购物前仔细做好甄别工作,特别是山寨类商品、假洋牌商品、暴利产品等,要做到货比三家,审慎消费。
倪联辉建议,可以探索建立市场监管部门、消协、法院等共同参与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召开消费纠纷联席会议,实现职业打假人名单共享,对无良商家作出严肃处理的同时,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变相敲诈勒索的“职业打假”案件审慎处理,维护商家合法权益。我国消协对消费者的支持大多是道义上的,作用十分有限。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地区一些先进的制度规定,例如,台湾地区“消法”规定,消费者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与消协订立权利转让协议,将损害求偿权转让给消协,由消协代表受损的消费者去法院起诉。这种求偿权转让制度,不仅免去了消费者在时间、精力、物力上的耗费,还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消费者求偿成功可能性提供了支持。
(原标题:知假买假,法律虽支持维权须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