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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反商业贿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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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腐败新纪元

1、国际反腐败“新常态”

2005年联合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成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指导国际反腐败的文件。过去十年是国际反腐败里程碑的十年。多个国际反腐败组织崛起,区域反腐败联盟建立,国家加强反腐败力度、国与国之间合作大大加强。2014年更把国际反腐败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也把中国的反商业贿赂推进国际视野。2014年G20在澳大利亚的国家领导人会议上将全球反腐败合作与建立透明制度提到了新的高度。欧盟发布了其第一部《反腐败工作报告》,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反腐败工作新议程。OECD发布《OECD反贿赂工作小组年度报告》,总结OECD的40多个参与国在过去一年反贿赂工作的情况,并为下一年反贿赂工作提供了指导性建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国家领导人会议发布了《北京反腐败宣言》,启动了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

美国政府是国际反腐败的领跑者。西门子“贿赂门”使得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成为国际商业界、法律界的热门话题。FCPA禁止与美国相关的企业贿赂美国以外的政府官员。西门子因违反FCPA支付了16亿美元罚款,单家公司支付的最高反腐败罚金,并花了约10亿美元进行内部调查,发现公司内部庞大的贿赂体系。美国证券委员会称,西门子至少向政府官员行贿14亿美元,西门子董事会对公司上下行贿风气完全不加控制,采取了极端纵容甚至是鼓励的态度。为此,西门子公司的CEO引咎辞职,西门子公司的高层几乎全部更换。事后,西门子聘请专业外部律师,用了几千万美金制定了一套反腐败合规体系,建立了数百人的合规团队,发明了有自己知识产权的电脑程序来监控腐败行为,打造出国际合规黄金标准。外企FCPA合规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2、中国反商业贿赂新纪元

中国也加大了反商业贿赂力度。2014年葛兰素史克(GSK)因为违反中国商业贿赂法而被罚30亿人民币。多位公司高管(包括中国区CEO)被判有期徒刑二到四年。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政府针对公司行贿开出的最大罚单。GSK花费巨额资金进行了内部调查。从2013年中GSK被公安部门调查开始,业务受到很大影响,一年内GSK中国的员工离职比例超过50%,几乎涉及所有的职能部门和事业部门。公司销售跌入谷底。痛定思痛,GSK放弃了以前单纯追求增长的商业模式,推行了一套新的薪酬体系,降低奖金在薪酬中的比例,奖金计算不再以个人销售指标的完成情况为基础。

风口浪尖上的GSK, 成为外企在中国的商业贿赂合规风向标。据《金融时报》报道,自中国政府大力推行反腐倡廉以来,美国企业对中国法律合规方面的担忧越来越强烈。2013年爆出的GSK腐败丑闻和中国政府大力度的反腐行为,已促使160余家在中国运作的美国企业计划增加法律合规费用,近百家企业已经根据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其商业运作、激励机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详情请参见:财经网文章《美国商会:中国反腐败法让美企忧心合规问题》,发布时间:2014年2月26日,网址:http://economy.caijing.com.cn/2014-02-26/113960884.html。]

GSK案件把中国反商业贿赂法推到了国际公众的视野。有舆论认为GSK案件是一个政治性案件,不能代表中国政府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有人指责中国政府执行反商业贿赂不公开透明,GSK案件的处罚没有详尽合理的解释。有人认为很难遵守中国反商业贿赂法,因为法律没有清晰的诠释,而执法也不公正公平。特别是工商部门作为主要的反商业贿赂行政执法部门在全国各地的执法并不统一,有些合理的商业行为也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中国对于政府执法没有有效的监控。

GSK案件是一个特例,还是一个新的执法时代的开始?中国政府能否持续、有效地惩戒商业贿赂,需要时间来证明。除了在人力财力上加大投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的执法还需要从几个方面提高:清晰、完备、系统的立法、司法解释;公开、公正、专业的执法;以及有效的举报制度,加强公众监督。

3、中国反商业贿赂政策立法趋势

自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开后,中国政府相继提出“八项规定”与“六条禁令”,明确“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的理念。2013年中共中央发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中国反腐倡廉登上新的高度。 2012年以来,新增及新修订了多部涉及商业贿赂法律法规[ 例如:2012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9月发布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61号)》,2013年4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6月发布的《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4年8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在不同层面上加大了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在立法上加大刑法框架下对商业贿赂的惩治,特别是对行贿的惩治。现行刑法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轻于受贿罪,并且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 详情请参见:新华网《让贪官“不敢收” 还要让行贿人“不敢送”》,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7日,网站: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10/27/c_1112998244.htm。]。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修正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详情请参见:中国人大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发布日期:2014年11月3日,网站: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s/2014-11/03/content_1885123.htm。](1)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二是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四十一条。] 三是草案还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四十条。](2)草案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 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九条。] (3) 完善了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一条。]

立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商业贿赂的不良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2013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详情请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6日,现行有效。]生效。该规定进一步加强了中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使得个人和企业得以在某些情况下在人民检察院的档案系统中查询到有关的行贿犯罪记录。对于医药行业,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为打击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细化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被列入商业贿赂黑名单的企业无法参加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自2012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查询434万次,涉及单位579万家,个人791万人。2012年至2014年10月,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2090家单位和2426名个人进行了处置。[ 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12年至今年11月检察机关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34万次》,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5日,网址:http://www.spp.gov.cn/tt/201412/t20141225_86225.shtml。]

(原标题:第一章 反商业贿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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