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纳税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8日讯 记者蔡岩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扩大了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新政策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原标题: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