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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费”背后的敛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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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物品需花费托运费,货主前去提取物品还需缴纳“提货费”,这就是发生在太原市长途汽车站的咄咄怪事。早在2013年年初,本报就以《太原长途汽车站“提货费”遭质疑》为题报道此事,不久前,当笔者前去该汽车站取托运物品时,该站照例向笔者收取了3元钱的“提货费”。只不过,这次汽车站向笔者出具了盖有“山西汽运集团晋龙捷泰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发票。

托运物品时已支付托运费,自己取货还要再支付“提货费”,如此“双向收费”,可谓敛财有道。

据了解,在物流行业,类似山西汽运集团晋龙捷泰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在取货时收取“提货费”的物流企业并非少数,有些企业甚至是按件收费,而这,已俨然成为物流行业的潜规则。就此事,笔者也曾投诉至当地工商部门,却被告知是市场自发行为,无法受理;询问物价部门,又被告知物流行业收费属于市场定价,无法监管。投诉无门,只剩去法院打官司这条路,但是打官司费时又费力,不少消费者只好选择放弃。

虽然物流行业的服务收费属于市场定价,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行业毋需市场监管。在市场经济下,物流行业经营者属于市场的强势一方,其利用经营上的优势地位,联合起来向消费者索取服务之外的不合理费用,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众多物流企业不约而同选择收取“提货费”,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横向价格卡特尔的体现,已涉嫌垄断经营。

然而,就是这样一种明显不过的违法行为,作为履行市场管理职责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却置若罔闻,当消费者前去投诉之时,甚至以该行为属于“市场自发行为”来打发消费者,这不能不说是渎职行为。物流行业存在的诸如“提货费”等乱象,并非一日两日,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来形容并不为过。可面对群众的呼吁和有关媒体的监督,相关部门就是不作为,这种失责失职的行为,谁又该为此负责呢?

袁兆辉

(原标题:“提货费”背后的敛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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