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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家人获赔20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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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呼和浩特12月31日电 记者史万森 张驰 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记者今天从内蒙古高院获悉,该院已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该决定今天已送达。

内蒙古高院介绍,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包括:一是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二是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三是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据介绍,本案国家赔偿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提起的,而呼案所涉及的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呼格吉勒图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的。鉴于这种特殊情况,该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原标题:呼格吉勒图家人获赔20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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