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万元买上学名额 事没办成法院判退钱
正义网-检察日报
黄丽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小学升初中政策不断收紧,原来活跃在社会上的以各种名义买卖升学名额的个人和组织难以再进行暗箱操作,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种不良的社会现象。但是,有关代办此类业务的纠纷却随着北京小升初政策的变化而逐年增多。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马某诉李某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于马某委托李某办理其女儿小升初而向李某支付的6万元是否应当返还。
2011年5月18日,马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账户汇入人民币6万元。马某主张该笔款项系委托李某为其女儿办理2011年9月的小学升初中入学事宜所用,但李某并未完成委托事项,双方合同的目的没有实现,故应当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李某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款项。
李某回应称,自己认可该笔款项系用于办理马某的女儿上学事宜,但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该笔款项系马某对自己的赠与,不存在返还事由,且其在为马某的女儿办理入学事宜时已经有所花销,但关于该花销的具体用途和数额,李某并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
庭审中,马某自述其女儿在2011年9月并未入学,后实际于2012年9月入学,但该入学与李某没有关系。李某则表示对此并不知情。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和李某之间就办理马某之女入学事宜并没有签订相关的书面合同。
马某在一审起诉时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并要求李某向自己返还6万元,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李某认为,自己为马某的女儿办理小学升初中入学事宜应该属于朋友间的友情互助性质,并非其接受马某支付的6万元办事费用的对等义务,在该事件中李某并未接受马某支付的任何报酬,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该6万元系马某赠与自己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赠与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和李某均认可马某委托李某办理其女小学升初中入学事宜,并为此向李某支付6万元,故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而关于6万元款项的性质问题,马某主张系其支付给李某的办事费用,而李某则主张该款项系赠与。在马某否认涉案6万元系赠与的情况下,李某并未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举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在诉讼中,李某亦认可马某向其转账的6万元中包含了部分办事费用,故法院对李某关于涉案款项系赠与性质,其与马某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的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马某作为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就委托事项,马某已向李某支付6万元作为预付费用,现委托事项未完成,李某作为受托人可以扣除自己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应该将剩余款项返还给马某。就李某实际支出的费用部分,因为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了李某与马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判决李某向马某返还6万元。
法院也提醒众多为孩子上学问题而苦恼的家长,对于孩子上学问题应当保持冷静,按照规章办事。不要轻信社会上标榜自己能够不受政策约束、办理上学名额的个人和组织,不要轻易向该类人员提供钱财,以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如果发生财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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