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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非法讯问,不妨打开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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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12月8日《新京报》报道,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界定刑讯逼供的方式上,解释将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列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长时间审讯嫌疑人甚至不让嫌疑人睡觉等疲劳审讯方式并没有被视为非法。

在近年来为媒体所聚焦的冤假错案中,苦主曾遭刑讯几成此类案件的“标配”。“三木之下,何求而不得”,刑讯之恶流毒久矣。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得直面刑讯这一司法沉疴,并将之遏制在最低限度。

严禁刑讯并不缺规范文本。即便在“83严打”那个特殊年代,刑讯逼供同样被严厉禁止。但“严禁”的背后,积淀下来的仍是由来已久的破案之需、素质之忧、财政之困、体制之弊、制约之失等等。与屡禁不止的暴力逼供相比,疲劳审讯还算是相对“客气”一点的了。

随着2010年“中国特色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地,再加上公民参与司法日渐强化,社会监督能力不断提升,可以预料暴力逼供将越来越少,而各类“变相刑讯”将越来越频发。法律对疲劳审讯也并非没有预防。刑诉法第117条就明确了“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当然,这一条文的局限在“传唤”与“拘传”,所谓“必要的休息时间”也亟待进一步规范。

根据报道,将有三重保障机制来防止疲劳审讯的发生:一是从禁止角度对每次讯问时间设限,不能超过12个小时;二是从保障角度要求讯问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三是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合理的休息、饮食等方面的权利。

这些规范当然有其作用,但其局限性同样是显而易见的:这三重保障均是对讯问者的要求,也都依赖于讯问者的自觉。问题在于,刑讯或变相刑讯的发生,正是由于讯问者不自觉,甚至故意违法。从博弈论的视角观察,由于刑讯对司法资源的耗费较少且通常对案件的侦破行之有效,因而试图以政治学习、道德教化、泛泛要求等内部自律机制来遏制刑讯总是收效甚微,他律机制(外部监督)的不可替代性也因此凸显出来。

这是我一以贯之的观点:司法改革不能总着眼于“对内改革”,更应放眼“对外开放”。对于遏制刑讯来说,正因为刑讯多发生在相对密闭的空间,被告人又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要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受到较大限制。因而,遏制疲劳讯问,打开一扇窗和多加几重保障,同样重要。这扇窗,可以是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是律师在场权。

讯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口供,不管最终的口供对嫌疑人有利或不利,口供都必须是“自由意志和正常智力的产物”。在密闭的讯问空间里,讯问人与被讯问人的强弱对比是如此分明,如果没有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我们总难以杜绝刑讯或变相刑讯行为的发生。同步监控和律师在场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机制,正可承担起将侦查讯问程序正当化的使命。(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标题:遏制非法讯问,不妨打开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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