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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在临时法庭开庭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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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义 王朴

考虑到当事人行动不便,经检察院协调,法院将临时法庭设在普子镇政府大会议室

11月5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政府大会议室改成了临时法庭,下午1点,该县法院法官王小波、检察院检察官胡志鸿等人相继落座,被告人刘兴(化名)随后在他人的搀扶下颤颤巍巍地走进来,紧跟其后的是同为被告人的李芳(化名)。13点10分,刘兴、李芳重婚案开庭。

胡志鸿宣读起诉书,李芳因与丈夫廖某感情不和,于1988年7月从该市石柱县来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三义乡某村村民刘兴,开始与其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得知情况后,廖某到刘兴家去闹,想接妻子回家,没有成功,便到石柱县法院起诉,要求与李芳离婚,追究李芳和刘兴的重婚罪,并让二人赔偿其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与李芳共同生育了3个儿子,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此后,每年春节前廖某都到刘兴家吵闹,当地村干部、乡干部多次调解未果。今年上半年,廖某到石柱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刘兴和李芳重婚刑事责任。因为刘、李二人生活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石柱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给该县公安局。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至检察院,胡志鸿审查案卷后认为,刘、李二人的行为已涉嫌重婚罪。但他经过调查了解到,年逾七旬的刘兴积劳成疾,双手、双脚抖动不已,行动十分困难,而他所在的村距离县城200余公里,处在重庆、湖北交界处,交通不便。要让刘、李二人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应诉,极其困难。所以,在将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胡志鸿向院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该院经过研究,协调法院将法庭安排在距离刘兴所在村较近、交通较为便利的普子镇。

开庭那天,胡志鸿开车将刘兴、李芳接到普子镇政府大会议室临时法庭。“因为刘兴、李芳均认罪,庭审非常顺利,案件当庭审判,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刘兴、李芳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胡志鸿对记者说,刘、李二人当场表示服判,不再上诉;廖某对此结果也表示满意,说拿着判决书就可以到民政局与李芳离婚了,多年的心事终于了结了。(本报记者沈义 通讯员王朴)

(原标题:重婚案在临时法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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