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用户更改套餐属霸王条款
法制网-法制日报
新闻:近日,有用户向中消协反映,电信运营商设置障碍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电信服务。如规定2G、3G用户升级为4G业务后,无法再改回2G、3G套餐;还有消费者反映,“9月30日3G服务合约到期,要改回2G服务,必须在10月份来办理新套餐,11月份开始使用新套餐,合约到期前无法更改为其他套餐。由于原3G服务合约默认是到期后自动续期,所以10月份还会按照原来的3G套餐提收取费用。”
点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经营者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实现。原套餐种类到期后,继续使用还是更改套餐,应该交由用户选择,而不是直接自动坚持原套餐,更不能设置障碍,延长更改后套餐的生效时间。
对于消费者的质疑,电信运营商最常用的理由就是双方之间存在合同约定,消费者既然使用其服务就意味着接受合同的全部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合同约定都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而且,电信服务合同一般均由运营商事先单方拟定、反复使用,消费者没有协商的机会,只有接受与否的权利,显然这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也属于格式条款。无论新消法还是合同法都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类条款也是俗称的霸王条款。电信运营商限制用户更改套餐的约定即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原标题:限制用户更改套餐属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