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小吏与国家立法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刘毅 葛维凯
郭山泽/漫画
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有一个非常有趣但值得思考的现象,那就是基层司法官吏参与国家层面法律的制定。
故事还要追溯到1300多年前的唐朝开元盛世。开元初年,唐玄宗敕令瀛州司法参军阎义颛等删定格、式、令,至开元三年三月奏上,名为《开元格》。此处的格系唐代四种基本的法律渊源之一。故事中的主人公阎义颛所担任的“司法参军”一职为唐代在地方州府所设置的辅佐行政长官掌管狱讼的司法僚佐。按唐代的州又有上、中、下三等之分,根据《唐六典》的记载,瀛州司法参军的品秩至多不过从七品下。
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司法小吏(阎义颛在新旧《唐书》中均无传)竟然被唐玄宗“点名”参与律令格式的修改,即使在今日也堪称一项难得的殊荣。因此,当笔者初次从《旧唐书·刑法志》中读到这则故事时,还以为只是极罕见的一个特例而已。然而,在随后的阅读过程中,却发现类似的例证还有数则。
据不完全统计,从唐太宗贞观年间到唐宣宗大中七年的一百余年间,如阎义颛这样的司法小官参与国家立法的案例就已达六七则之多。这不禁令人生疑:作为一个位低职卑的末流小吏,这些司法参军们缘何能够在国家立法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
在带着这一疑问查阅史籍的过程中,笔者逐渐找寻到了一条重要理由:这类官员往往是谙习律令、直接从事一线司法工作的官员。如开元二十二年参与修订律令格式及皇帝所颁之敕令的左卫胄曹参军崔见,即因其本人系“明法之官”而被玄宗选中参与修法。又如在玄宗朝两次参与修订《开元格》和《开元后格》的侯郢,也出身于负责司法工作的韩城县丞。这类官吏往往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其本身对于当时所颁行律令中“所不合于时者”(与实际情况有所冲突的法律规范)也多有了解,故而往往能够在上书言事中切中律令之弊,从而在国家修法之时获得高层的关注和青睐。
在探究史实的同时,这则史料带来的疑惑同时也引发了笔者对当前检察体制改革的思考。围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许多艰辛的探索,检察改革也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前些年的检察改革措施基本上是在现行体制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工作层面的机制创新,具有比较明显的局限性,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体制性障碍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已经推行的改革措施要向纵深推进,就需要从体制上寻求突破,否则改革措施将无法落实到位,从而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然而,无论是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还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牵涉最多的仍属于基层司法机关。易言之,改革所带来影响的最为广阔的波及面亦将是基层检察工作格局。作为身处基层一线的工作者,其对基层司法实践往往也有着最为深刻的认识。检察体制改革固然需要上层改革者高屋建瓴的视野,却更离不开广大基层干警的集思广益、鼎力协助。检察改革的目标如何实现?检察改革的具体进路又在何方?他们的意见也值得被倾听,他们的心声更值得被尊重。
正所谓:不恤司法之难,何以言司法之弊。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检察院)
(原标题:司法小吏与国家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