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费”哪些该收,哪些不该收
解放日报
■新华社记者 杜放 罗政 韩洁
新华社日前播发了《一年仅居民生活电费就“附加”了270亿元?——追踪水电油价“附加费”》报道,披露了水、电、油等民生价格中普遍存在的“附加费”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明确,加快推进价格改革,更大程度让市场定价,同时实施普遍性降费。
“附加费”的依据何在、哪些属于合理收费引发持续热议。
不透明“附加费”暗藏腐败
“需要明确的是,改革方向是收费的合理化、法定化、透明化。有些收费是合理的,但收的钱要有效果,减少公共财政浪费。”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认为,“附加费”中目前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很多都是部门规章收费,地方的问题更加严重。”
在现实中,以“补充公共服务投入”为初衷的附加费用,却仅靠一纸“红头文件”征收,造成了诸多收取、使用、监督的不规范。刘尚希认为,目前“附加费”中很多是不透明的。一是规则不透明,到底收了哪些不透明,决定程序不透明;二是收了钱怎样用也不透明,合理收的“附加费”也成了糊涂账;三是一些收费还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监管。
记者调查了解到,从收取依据、收费方式、资金使用三大环节来看,“附加费”存在不少寻租腐败的空间,一些价格领域甚至出现“收费立起来,干部倒下去”的现象:以一度居民生活电价中1分至2分钱不等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为例,其收取后多用于路灯、公共照明等开支。有些地方在使用中并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均由“照明办”“路灯办”等一手掌控。一些地方采购的路灯价格高、质量差。例如,曾任宁波市路灯管理所所长的徐胜富,就利用负责路灯管理、分管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养护之便渔利。
专家呼吁加快行政收费立法
多位权威专家认为,“附加费”征收多、收费乱,是部分政府性收费缺乏法律依据、甚至沦为部门“小金库”的一个缩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认为,目前,我国电、油、水等公共品的收费标准,以及包含在水价电价当中的一些附加费用标准,均是由各级发改委价格部门确定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进一步指出,实际操作中,各地对“附加费”的收费标准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各种收费名目繁多,征收中政企不分,存在较大的漏洞。
专家认为,只有从根本上改革价格体系、补贴机制,才能真正为“附加费”争议释疑。施正文认为,“有必要逐步将各种‘附加费’由价内征收,改为以价外征收为主,公众可以对照财政部门的收费目录加以核实,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截至目前,我国全国性的行政收费法规也尚未建立。王磊等专家表示,“行政收费法的立法工作也需要再提上议程。”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三问“附加费”
什么是“附加费”
1987年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曾经明确了“价格”包括“各类商品的价格”和“各种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标准”。
据介绍,“附加费”不是单独缴纳的法定税费,而是附加在基本价格中收取。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介绍,长期以来,“附加费”形成的基金收费属于政府行为。在财政投入有限的历史背景下,这些计划性的收费对公共建设的确有一定贡献。
“附加费”去哪了
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汪亮介绍,近年来,随着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市场化,各地普遍存在一些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附加费用,正通过种种手段用来补贴企业。
比如,根据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发展基金是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现改征为民航发展基金)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2013年,仅北京首都机场获得的民航发展基金收入就有10.6亿元。“电价、水价中的部分‘附加费’也通过申报,最终补贴了供水、供电企业。”汪亮说。
哪些“费”须清理
事实上,还有不少“附加费”是公共财力不足、或有重大项目期间的“集资性收费”,除部分全国性收费有法可依外,更多是地方性文件确定收取。吉林省长春市的水价中,为了实施引松入长工程项目,至少从1997年起就含了一笔“引松基金”。虽然此前该工程已宣布竣工,但在长春市发改委今年7月发布的水价听证方案中,“引松基金”仍然存在。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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