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出版发行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11月20日,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组织整理、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包含民国时期的“法律辞书”、“汉译六法”和“法科讲义”三个系列图书出版发行座谈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
完整呈现清末以来的法制转型历程
该丛书的编校整理工作由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法律史学科带头人何勤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主任李秀清教授及陈颐副教授共同承担。清华大学、中政大、中央民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等法学院校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科研机构的法学博士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学教学与研究人员多方参与。
本丛刊共计37卷,一千四百余万字,所涉之内容作为近代基本史料,得到了学术界与出版界充分的重视,并获得了国家出版基金的大力资助。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教授介绍说,中国走向依法治理国家的道路始自清末。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整的近代国家法制框架。清王朝的迅速灭亡以及随后十余年中国政局的动荡大大延缓了中国建设近代国家法制框架的进程。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内政局大体稳定下来,南京国民政府在详细参酌中外立法的基础上,短短数年间,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由于近代以来国运多舛,近代图书毁坏严重,民国时期出版物存世数量已非常少,碍于馆藏制度以及纸张老化,研究者获取民国时期出版物已非常困难。抢救民国出版物,整理出版新的版本也是我国图书出版工作的重点之一。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和上海人民出版社共同秉承致力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学术精神,克服了资料较为分散、数量庞大、底本不全等困难,整理出版“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这对完整地呈现自清末以来中国法制转型的历程及其贡献,功莫大焉。
中国传统的法律资源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共37卷,1400余万字,包含“法科讲义”、“法律辞典”以及“汉译六法”三大部分,全面清晰地呈现出近代中国法律的框架。其中“法科讲义”系列包含清末民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两所高等法科院校——京师法律学堂和朝阳大学的法科讲义,即“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和“朝阳法科讲义”。
1906年9月,应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请,清政府创办了京师法律学堂,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专门的官办法律学堂。此后,法学教育蓬勃发展,自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创立始,全国兴起了一股学法的热潮,中国的法学教育也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京师法律学堂主要招收的是清政府各部的属员,学制为三年,学生毕业后作为警务和司法人员派遣到各地。
为保证教学质量,沈家本去到日本请来了冈田朝太郎、志田钾太郎等日本精英。这些日本法律学者,在帮助中国立法修律的同时,还在法学教育中充当了重要角色。另外,各大学也纷纷创立法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和“朝阳法科讲义”正是反映当时法学教育的绝佳范本,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主任李秀清教授认为,将两种文本纵向比较,对于我们理解始自清末延及民国的近代法制的具体变革轨迹有极大裨益。
“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当时出版有两种:一为熊元楷、熊元襄、熊元翰三氏编辑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一为汪庚年编辑的《法学汇编——汪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两套丛书皆为22册,因系课堂笔记,故内容大同小异。此次“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选定的是“三熊氏”版。
这套笔记印行后,被人们视为我国第一套法科系列教材,对清末修律及我国的民法、商法、物权、债权、亲族法、相续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等法规的起草与制定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学者在这个时期基本完成了吸收、消化和创立自己的法学概念体系的过程。李达在《法理学大纲》一书中指出,中国法学的研究,肇始于满清末年的日本留学生,与日人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所主讲的北京法律学堂。
“朝阳法科讲义”代表着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最高成就,当时在法学界有“北朝阳,南东吴”之称,但因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是英美法系,不讲究教材,这使得有系统教材的朝阳法科讲义独树一帜。据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介绍,清末民初,随着留学生的派出与西方学术的引进,法律教育耳目一新,“这些讲义中所探讨的许多基本学术问题,并未因时光流逝而丧失其价值。相反,这些问题对于当代法学教育工作而言,仍然意义重大,具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作用。”
“法律辞书”系列包括三本晚近最重要的法律辞书。除了李祖荫主编的《法律辞典》和日本学者清水澄所著的《法律经济辞典》外,由汪翰章、罗文干、戴修赞、郑天锡、张映南、张志让、陈瑾昆、翁敬堂等十余位著名法学家的通力编纂的《法律大辞典》,收录了中外重要的法律名词、中外法学家与立法者的生平简介、各种法律制度及相关重要事件,并对通用术语附有英、德、法、意、拉丁等5种语言,成为当时西方规范化学术成功嫁接中国传统法律资源的典范。
清末民初以来,中国的法制转型依赖于对西洋法典的继承和接受。包括《日本六法》、《法国六法》、《德国六法》以及《苏俄新法典》四本外国法规译本“汉译六法”系列正是反映这一过程的重要材料。南京国民政府正是详细参酌这些译本,才能在短短数年之间,建立起中国近代法的完整体系。
华东政法大学王立民教授认为,中国近代法的结构演变发展走了三部曲:第一是中国租界的法规,是区域性的法规;第二清末开始法制改革,开始构造近代的法律体系;第三阶段,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建成,标志是《六法全书》及其相关的体系颁布。
“清末民初,正是中西交汇的历史时段。在法学领域,它处于中国的法治文明和西方的法治文明全方位的接触、冲突、融合的阶段。这部分史料,正是具体反映了两种法治文明交汇的过程。”这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对“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做出的评价。
(原标题:《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