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因360株树苗10名村干部被判刑
法制网-法制日报
图片说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层大厅张贴着警戒格言
图片说明:被处以刑罚的10名村干部
2013年年初,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刘南村村委会班子发生了罕见的集体“塌陷”:10名村委会干部全部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案件导火索是村委会的一次“土地清理”行动,可犯罪标的物却是360株树苗。
一年多来,刘南村村主任黄炜一直都觉得自己“冤”得慌,他和9位村干部坚持上诉、申诉、举报,然而一路步履维艰。2014年10月底,黄炜最后一次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补交申诉材料,尽管他已尽全力“准备充分”,但重审程序能否启动仍然是未知数。
案件发生后,记者先后两次前往当地采访,发现一审法院认定的树苗死亡数量、被毁坏财物价值等关键情节存在矛盾之处,那么该案是否另有隐情?
村委会决议之“过” 10名村干部均获刑
记者采访到的情况是:2012年元月,时年37岁的黄炜经换届选举,当选为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刘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正所谓“新官上任三把火”,黄炜当选后着手处理的第一件事便是清理刘南村对外土地承包混乱问题,而村委会在审查土地承包合同时发现,本村村民刁天恩家订立的一份承包合同期限竟然长达70年。根据我国土地法的相关规定,耕地的最长承包期限为30年。
刘南村村委会经过进一步调查,确认此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不仅没有执行公开协商程序,也没有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此外,在村委会账上也没查到本村村民刁天恩缴纳土地承包费的记录。于是,在2012年1月10日村委会召开的承包户工作会议上,村委会提出刁天恩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之后,为响应尧都区委区政府建设核桃基地的号召,村委会将此地块规划为刘南村核桃基地建设区域。2012年4月5日,在本已挖好树坑并准备栽种核桃树的这块土地上,竟被刁天恩抢先种上了松树苗和柏树苗。
刘南村村干部得知此事后,登门劝刁天恩移走树苗、腾出土地,几经劝说无效,村委会成员开会讨论此事,最后达成的决议是将刁天恩所栽树苗拔掉,以恢复土地原貌。
该村村民黄续岗、徐红顺向记者反映:2012年4月11日,当时黄炜带领9位村干部“将刁天恩栽的树苗全都拔了出来,移栽在地头的坑中,并用土埋好”。另有村民称,拔树苗前村委成员们曾口头告知了刁天恩,刁天恩没有反对。树苗移植地头后,村委会还特别张贴公告通知刁天恩及时管理移植的树苗。
然而,这样一个在黄炜他们看来的“职务行为”却给他们带来了刑罚之灾。
记者了解到,树苗被移植后的第二天,即2012年4月12日,刁天恩前往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分局报案,当天公安局没给立案。2012年4月14日,刁天恩带着在临汾市检察院工作的儿子刁明生一起到尧都区公安分局刘村派出所再次报案。黄炜告诉记者,这次公安局不仅立了案,还成立了专案组。
很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对10名村委会成员提起公诉。经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判定黄炜等10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其中村主任黄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村支书王小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余8人则均被判处罚金1000元。
多次谈话“熄火” 引发干预质疑
黄炜称,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尚未立案、未分派具体审判人员的情况下,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庭的徐振云曾找他谈话,意思是只要他同意赔偿树苗损失款,再把刁天恩承包的土地恢复原貌,继续让刁家承包,刁家就不再计较此事,否则法院就要对其采取收监措施(当时黄炜处于取保候审措施之中)。
之后,案件开庭审理。在判决书下达前,临汾市尧都区法院的办案人员和分管副院长又多次找黄炜谈话。黄炜对记者说:“当时法院的意思是只要我别再告了,那就判我们单处罚金,我没同意。”收到判决书后,黄炜等10人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结果上诉状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驳回,终审结果依然是罪名成立。
从一审法院的“劝说”举动开始,黄炜开始怀疑案件受到某些人的“干预”,而恰巧刁天恩的儿子刁明生又是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局副局长,黄炜认为“肯定是刁明生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工作职务,对司法机关造成了压力”。于是,在提出上诉的同时,黄炜开始举报刁明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多次向法院提出案件是否遭到“干预”的质疑。
经过山西省纪委调查,2014年6月30日,因妻子、儿子双户口等违纪问题刁明生被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留党察看一年,并撤销其行政职务”的处理。然而,黄炜等10名刘南村村委会成员的“冤狱”申诉却未见收效。
案件存诸多疑点 法院否认“有干预”
2014年5月19日,二审法院下发了《驳回申诉通知书》:“你方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应予维持。”10月末,黄炜再次来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他已向省高院递交了申诉书,这次他主要是来补交申诉材料的。
黄炜等村委会成员如此坚信自己无罪,到底有没有理由?记者在阅览案卷材料后,发现确实存在诸多疑点。
疑点一:三份关于树苗死亡与否的鉴定结论互相矛盾?
一审判决书中这样写着:“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炜、王小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40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可是案卷中3份关键证据竟是相互矛盾的:
2014年4月18日,临汾市尧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报告认定:“白皮松180株价值33300元;侧柏180株价值7560元,共计价值40860元”。
而将近两个星期之后的2012年4月30日,临汾市尧都区林业局高级工程师张望岗出具了一份证明给刘村派出所,上面写着:“白皮松30株、侧柏12株,表现不佳,难于成活。”
之后,2012年5月3日,张望岗工程师出具鉴定报告称:“白皮松180株已全部死亡;侧柏180株,若立即栽植,成活率不足15%,若推迟一周栽植,将全部死亡。”
记者通过简单计算后发现,一审判决书中所称“价值40860元”是按360株树苗“全部死亡”得出的。很显然,一审判决是依据上述4月18日的鉴定报告来确定损失数额的。
但从张望岗出具给派出所的证明和鉴定报告中可获知,直至2012年5月3日,仍有部分树苗成活。
黄炜提供的视频则显示,2013年4月21日(案发一年后),仍有绿油油的树苗在坑中存活着。
换言之,在尧都区价格认证中心2012年4月18日出具鉴定报告时树苗并没有全部死亡,可是为什么一审法院经过开庭质证,二审法院经过审核,却均依据此鉴定报告认定360株树苗全部死亡呢?
疑点二:将树苗移栽至他处,怎能算“故意毁坏财物”?
一审判决书认为:“黄炜等10名被告人对其拔出树苗的行为是否会造成树苗死亡的后果主观上是放任的态度。”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故意”指的是出于将财物毁坏的直接目的而做出某种行为。此案中,根据多位村民的证言可知,刘南村村委会10名成员在将刁天恩的树苗拔出后,移栽至地头,用土对根部进行了掩埋,并通知刁天恩处理,既没有随意丢弃,也没有毁坏树苗。可见,黄炜等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追求360株树苗死亡的结果,法院依据什么认定黄炜等人存在主观故意呢?
且根据刁天恩报案记录可知,刁天恩于2012年4月12日就已知树苗被拔出了。张望岗工程师的勘查显示:2012年5月3日,树苗仍有存活。在这中间的20多天里,村委会黄炜等人并没有阻止刁天恩妥善处理树苗,但刁天恩却对树苗不管不顾,如此说来,他是否也有故意扩大损失之嫌呢?
疑点三:被拔树苗并非刁天恩付款购买,涉案树苗价值如何确定?
在2012年4月18日尧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报告中,计算树苗价格的依据是来自浙江东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证明。但此证明中有这样一句话“2012年4月初,我公司送给临汾市尧都区刘南村刁天恩一批树苗……至今对方并未支付此款项”。
此外,黄炜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从浙江东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处获知:“公司项目从未对外销售过树苗。”依据上述证明及工作人员的证言可知,360株树苗是“送给”刁天恩的,而非刁天恩购买所得。
在没有购买行为、无法确定刁天恩实际经济损失的前提下,尧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却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了价值鉴定,怎么做到的呢?
“临汾市尧都区价格认证中心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制定的涉案财产评估部门……其出具鉴定结论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一审判决书给出的理由。
就这样,一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了黄炜等10人给刁天恩造成了40860元(以360株树苗全部死亡计)的损失,怎能服人?
2014年10月29日,记者带着这些疑问来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该院研究室主任马华明表示,虽然裁判文书已经生效,但还是不方便接受采访:“该说的理由裁判文书上都有了。”马主任坚称, “(外界干预)那肯定没有,法院就是依法独立办案。”
记者:“既然是独立办案,为什么出现这么多矛盾点?”
马华明:“你如果认为案子有什么问题,可以向我们纪检部门反映。”紧接着,记者将采访提纲递给马华明主任,马主任翻看一眼后,当即表示:“这个案子我们不接受你们的采访。”
如此明确的拒绝态度,让记者回忆起第一次来此采访时,马主任就以采访要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介绍信为借口加以推托,可后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从未听说有此种要求”。
一个已经终审的案件,二审法院为何三缄其口?
(原标题:山西临汾:因360株树苗10名村干部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