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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民告官”胜诉率不升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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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不干预、不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才能够真正实现人人平等,“民告官”胜诉率畸低的尴尬现状才能改变。

民告官,老大难。到底有多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用数据告诉我们: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近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11月5日《大河报》)

行政诉讼原告(即“民”)胜诉率十年来不升反降,未能与法治进程产生正相关联系,也许令人费解。但观察维权环境的变化,你或可以发现,它并不那么难理解。胜诉率不升反降,折射出变量的逻辑。

行政诉讼法在11月1日修改之前,已经运行了25年,也就意味着,维权机制和通道没有发生改变。机制不完善和渠道狭窄的后果,影响了25年。尽管,从整体层面来看,法制在不断健全,法治也在进步,但“民告官”这一块,始终原地踏步,因此“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也就始终存在。

但法律实施的环境,在25年间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在浓厚;身处社会转型期,利益博弈日益复杂。政府行政与公民权利的交集越来越多,也就意味着产生的矛盾越发凸显,“民告官”的案子也越来越多。并且,在变相“维稳”等思维下,胜诉的可能性还遭受进一步压缩。权力违法且干预司法,就势必造成法律天平的常态性失衡,败诉率畸低的尴尬现状在所难免。

这,就是法律不能适应新环境、改革停滞的后果。这也是所有僵化的体制和机制,必须面对的困境。

它也同样能够解释,“信访不信法”现象出现的原因。权利受损或者蒙受来自权力制造的冤屈,法治渠道梗阻,就只好选择其他路径了。上网发帖求助媒体也好,拦车诉冤、进京上访也罢,都是法律路径不通情境下的无奈之举。

那么,“民告官”胜诉率不升反降困局的破解之道在哪里?答案,当然是法律的升级、法治维权渠道的疏通和扩大。事实上,从制度文本层面,这种升级已经完成。那就是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的行政诉讼法。

审视这部升级后的新“民告官”法,最大的进步体现在“除梗阻”、“降门槛”、“严追责”三个方面。而清除梗阻,无疑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禁止权力干预行政案件的审判。事实上,以往“民告官”难,关键就是卡在这。由于管理机制等原因,法院审理民告官案件,往往因为来自地方行政权力的压力而畏首畏尾,不能独立判断。以至于给民众“人民法院成地方政府的法院”的感觉。行政干预司法,行政诉讼是重灾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可跨区域管辖”等新规,或将缓解权力干预的现象。

至于“降门槛”,体现在受案范围在扩大、可诉行政行为更具体、书写诉状困难者可口诉……这意味着,发起行政诉讼越来越简便,立案不再困难。这里还有特别提到“严追责”,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虽然“社会影响恶劣”并不是具体的表述,但震慑作用不可低估。

当然,民告官,并不是胜诉率越高,就证明行政诉讼法的功能越大。关键在于,法律是否公正,即独立审判;政府是否有理,即依法行政。但从现状来看,造成“民告官”胜诉率不升反降、民众信访不信法的原因,恰恰是法律机制失灵,权力干预司法把自己变成了公堂上的“常胜将军”。

权力不干预、不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才能够真正实现人人平等,“民告官”胜诉率畸低的尴尬现状才能改变。同样,维权民众到底是信访还是信法,也关键取决于法律能否有效主持公道,能否为权利代言。

(原标题:为什么“民告官”胜诉率不升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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