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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获利将被追缴

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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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非法集资犯罪四特征

非法性 公开性 利诱性 社会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具备了这4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即属于非法集资,达到法定标准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构罪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在3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单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在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

个人——10万元是数额较大,30万元是巨大,100万元是特别巨大;单位——50万元是较大,150万元是巨大,500万元是特别巨大。

诈骗6000元是较大,8万元是巨大,50万元是特别巨大。

参加非法集资,获得的非法获利要收缴!今后,司法机关将加大对集资参与人员获取的利息等回报型财产的追缴力度。

11月5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我市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2010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结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36件,判处罪犯456人,涉案被害人、集资参与人多达8.8万余人,犯罪金额88亿余元。

金额巨大 动辄上千万元、上亿元

“从近些年的情况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发案频率较高、手段欺骗性较强、案件潜伏期较长等显著特点,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济南中院刑二庭庭长张威力介绍。

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山东省济正保健品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向社会公众3万余人非法集资24亿余元,90名被告人被判刑;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彩网络传销案,参与人员多达2万余人。

统计显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元、上亿元,被害人、集资参与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数万人。当前,该类案件参与人员的结构也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元化,在大多数案件中,城镇普通居民、下岗工人、老年人、农民占了较大比例。

欺骗性强 证件齐全也不能轻信

通过近几年的案例看出,许多经济犯罪活动通过夸大宣传的方式给投资人造成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并编造“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等新潮名目,吸引公众注意,通过各种手段、方式迷惑视听,欺骗性很强,在案发之前,投资人往往很难发现真相。有的犯罪分子工商等证件齐全,实际上是拿着正当生意的执照当非法集资的幌子。

此外,大部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追赃难度大、挽回损失少,给广大群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一些人为此倾家荡产,家庭矛盾、社会矛盾继而出现,由此引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次生犯罪案件。

回报追缴 不允许借非法集资牟利

张威力表示,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持续多发的严峻形势,全市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也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注意防范,同时摒弃侥幸心理。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张威力告诉记者,今后,司法机关将不仅限于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追缴其非法吸收的资金等财产,而且要加大对集资参与人员获取的利息等回报型财产的追缴力度,不允许、不纵容部分人员借非法集资从中牟利。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张威力提醒,集资参与人的惨痛教训首先就是对“谨慎投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理念认识不足,经受不住高利诱惑,加剧了非理性的逐利冲动。 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率回报不可能维持太久。

(原标题:参与非法集资获利将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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