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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权:3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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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民法领域的法律作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某一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与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

解释指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根据解释,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原标题:公民姓名权:3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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