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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反腐”事件背后的冷思考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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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高庆 董琪

今年8月,房云云、唐水燕等盗窃团伙专偷厅处级官员的新闻引起舆论一片哗然。9月初,媒体曝光了一起“小偷反腐”的典型案例——以王胜利为首的盗窃团伙在河南驻马店市盗窃多名县处级官员,而且此案在办理过程中还暴露出了小偷、被偷官员、警察之间“攻守同盟”的怪象。此事激起的舆论热议还未消散,大连两局长又因失窃而曝巨款被查。

“小偷反腐”现象并非近期才出现,早前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例也委实不少。2011年,山西焦煤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白培中因家中被盗上千万元而被免职的新闻就曾轰动一时。近两年,我国官方反腐高潮迭起,“小偷反腐”现象也因此备受关注。很多媒体、网民戏称房云云、王胜利等人是“反腐英雄”,认为他们的“劫富”行为不仅让贪官不敢吭声,还能让多名贪官因此落马,实在大快人心。对此,笔者认为,仅仅从个人情感的角度去评论,甚至认可这些观点是存在问题的,我们应当从反腐、法律等角度去冷静思考“小偷反腐”这一现象。

充分重视“偷出来”的信息

毋庸置疑,盗窃本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偷平民百姓,还是偷贪官污吏,都绝对不能提倡和鼓励。但是,从反腐的角度来看,则不妨本着“利用一切反腐力量”的理念,在盗窃事实既已发生的情况下,充分重视“偷出来”的信息,不放过一丝可能查处腐败的线索。如果官员被盗的财产数额明显超过其正常合法收入,家中所藏贵重物品有悖消费常理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情况跟办案机关查明的情况出入很大的,有关部门就应当根据这些线索对被偷官员或者相关人员存在腐败产生合理怀疑,继而进行追踪调查。

“小偷反腐”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其与制度反腐并不矛盾。盗窃案件既然能牵扯出腐败问题,说明腐败早已存在,在常规的反腐机制暂时还未发现的情况下,偶然的盗窃能为腐败的东窗事发破开一道口子,接下来常规的反腐机制便能顺势跟进。在反腐战场上,这种以“小恶”治“大恶”的策略确实能够提高反腐效率,扩大反腐战果。从这点而言,应该肯定这些偶然的盗窃案件具有协助反腐的客观效果。

不应一概否定小偷享受立功减刑的权利

关于小偷能否可以因举报官员经济问题、提供腐败线索而被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进而获得减刑,笔者认为司法机关要站在法律的层面上去认定小偷检举官员腐败问题或者提供线索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立功、减刑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就应当如实认定其具有立功、减刑情节,不能仅仅因为盗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一概地否定小偷具有享受立功、减刑的权利。

小偷可以享受立功、减刑的权利是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的,具体而言:

首先,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小偷和被偷官员在“小偷反腐”这一事件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在盗窃案中,小偷和被偷官员是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在腐败案中,小偷和被偷官员又是检举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前者的果恰巧成为了后者的因而已。

其次,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也并不否定违法行为具有“将功补过”的可能性。如《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贪污、受贿等腐败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难轻易暴露,证据也不易收集。而“小偷反腐”事件中的小偷就和行贿人类似,他们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他们提供的信息又都能为相应腐败案件的查处提供重要线索。况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行贿人的危害比小偷更大,因为很多受贿犯罪往往是被行贿犯罪所引诱。从这个角度来说,既然行贿人能够因为指控受贿犯罪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协助“反腐”的小偷也应当能享受立功、减刑的权利。

最后,人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盗窃官员的小偷在检举官员可能存在腐败问题的同时也会增加自己的犯罪数额,承担更重的刑事责罚。如果不给小偷适用立功、减刑条款的机会,小偷就会选择性地放弃供述偷盗官员数额较大的案件,那么一些腐败官员就会因此成为漏网之鱼。诸多实践证明,腐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的盗窃案件,而且,现在官员贪腐的手段花样翻新,腐败隐藏性也越来越强,如果不能及时被发现,其对国家、社会、人民产生的危害将不堪设想。因此,在处理“小偷反腐”案件时,不能因为要严惩“小恶”而放纵了“大恶”。

制度反腐是主力,但也不忽略“小偷反腐”的补充作用

可能有些人担心上述观点有鼓励盗窃官员之嫌,其实这个担心大可不必。第一,我们在肯定“小偷反腐”现象对社会具有正面作用的同时,并未忽略盗窃行为本身的危害。即使这些盗窃案件能牵扯出部分官员贪污受贿的腐败情况,也不能掩盖盗窃行为违反法律、应受追究的本质。盗窃团伙一旦落网,必然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第二,小偷盗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主观上并非真心为了维护社会正义而反腐。他们的盗窃对象都是随机选择的,不可能所有被盗窃的官员都是贪官,这意味着“小偷反腐”现象只是小概率事件,盗窃行为本身所要承受法律责任的风险并未减小。所以,小偷在作案前肯定需要衡量一下风险和利益,不可能因为揭露腐败问题可以减刑、立功而贸然实施盗窃行为。第三,即使部分小偷可以因“反腐”立功,进而得到减刑,但是盗窃贪官一般都属于盗窃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严重盗窃案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很重,其因提供反腐线索而减轻的刑责根本不足以完全“将功抵过”。

任何现象的规律都不能用小概率事件来以偏概全,反腐亦是如此。我国反腐最重要的还是要立足于制度反腐,需要依靠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切实有效的监管来预防、遏制腐败。媒体、大众舆论对“小偷反腐”的关注、调侃其实也是对制度反腐的期许,他们是以另一种方式诉求反腐机制的有效作为。

既然当前我国的制度反腐机制尚处于完善阶段,而现实的腐败形势仍相当严峻,在这样的环境下,制度之外任何有助于反腐的力量都应当被充分利用。不提倡、不鼓励盗窃等违法犯罪、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并不意味着要拒绝利用已经发生的盗窃案件等偶然事件进行反腐。任何偶发的小概率事件都能够成为揭露腐败的重要导火索,有关监管部门如果对“偷出来”的腐败线索不进行深入调查追究,反而可能沦为盗窃和腐败的“双重保护符”,社会危害更甚。总之,在我国的反腐战场上,制度反腐仍是先锋主力,但是也不能忽略“小偷反腐”、“情妇反腐”等的补充作用。

(作者分别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

(原标题:“小偷反腐”事件背后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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