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救援途中闯红灯致车祸被判担责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彦明
电视剧里常常上演警车鸣着警笛追捕贼匪,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曾见过救护车为节约急救黄金时间飞驰而过,各种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也呼吁社会大众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让出绿色通道。实际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但是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法院就审理了两起相关案例。
救护车闯红灯致车内被救助人员受伤被判担责
2011年10月,海盐某医院的救护车在通过路口时因闯红灯而发生了车祸,当时,救护车中正载着伤员徐某。徐某认为,此次车祸加重了自己的伤情。为主张赔偿,2012年9月,徐某将该医院告到了法院。
当时,农户徐某因跨越水沟时踩空致右脚受伤而拨打96120急救电话请求医院救治。送医途中,救护车驾驶员金某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与梁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交警认定金某担事故全责。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排除徐某的损伤后果与该起交通事故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派出专用救护车为急诊病患者提供急救医疗服务,与伤者建立的是一个院前急救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原告的徐某既可以依合同向医院主张违约责任,也可基于侵权主张赔偿责任,徐某选择合同之诉,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经过审理,2013年8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徐某损失人民币六千余元。
救护车闯红灯撞伤人担全责
无独有偶,今年4月,海盐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因医院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在救援过程中闯红灯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12年6月一天的下午,海盐某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称某工厂有一工人受伤,情况比较严重。急救中心接到电话后马上安排救护车前往救援。驾驶员陆某驾驶救护车在途经某路口时,为缩短救援时间闯红灯,不慎与经过该路口的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黄某受伤严重,当场昏迷。
交警大队认定,陆某驾驶机动车不按导向箭头行驶且违反信号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黄某经救治支出了医疗费11万余元。庭审过程中,医院抗辩称其为救护病人而闯红灯,没有主观恶意,应当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日前,法院判决医院对原告黄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该救护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原告26万余元,原告剩余损失由医院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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