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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照片曝光“锋菲”恋情 盘点各国偷拍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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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2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这几天谢霆锋和王菲复合的消息闹的纷纷扬扬,而大家了解到这个消息还是源自一组记者的偷拍图片,“偷拍”的记者和刊登照片的媒体是不是违反了相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呢?

对此我们也咨询了专业的法律研究人士,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说了对“锋菲恋”的这组照片的看法:

朱巍:这个没有问题,明星的隐私权跟普通人的隐私权不一样。明星在法理上讲叫公众人物,娱乐性的公众人物赚钱、取财之道吸引别人关注,既然你能吸引别人的关注来获得利益,你必须要牺牲一部分本属于你自己的民事权利,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所以,作为公众人物来说,他跟普通人不能有一样的权利的。还有一个方面,现在很多的明星隐私曝光、包括偷拍,包括一些恋情的跟踪都是事先跟狗仔队有合同的,如果依照这个去追究偷拍者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在国外也是这样认为的,欧洲的隐私可能是全世界保护最好的地方。当时戴安娜王妃被狗仔队追出现车祸,最后虽然社会对狗仔队有谴责,但是法律没有办法,为什么?因为她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隐私就要受到限制,但是这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就是没有侵害人格尊严,没有诽谤或者没有虚构。

那另外,对于这组偷拍的照片,著名律师岳屾山认为:

岳屾山:如果他是把窗帘拉上了之后,已经完全封闭之后,你采用特殊技术,透过窗帘拍上,那有可能就有问题了。如果说,他要是偷摸跑到人家房间里去拍去,那就有问题。其实可能还没严重到侵犯人隐私的程度。还有一个,使用的器材,如果这些器材本身公众所能够购买得到,没有禁止性销售的器材,就是普通相机,那没问题,除非他购买的是一些间谍器材。除了这两点,还有一个,他是不是扭曲、歪曲了事实。

所以,现在来看拍摄的记者没有任何责任,更谈不上犯罪,同时这件事也说明了两个道理,一是公众人物不好当,你享有的隐私权是跟普通人不一样。二是一定要懂法,对于拍摄者和被拍摄者都应该知道。那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国外的明星和娱乐记者,他们是如何看待偷拍与被偷拍的?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先到香港去看一看,“狗仔队”一词本身就是来自香港人的口语,《中国日报》亚太分社记者李涛透露说,在香港,狗仔队可以说是无孔不入,再加上八卦杂志大行其道,明星常常成为偷拍的对象。在香港,遭偷拍可以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来投诉,但是走入司法程序、在法庭上对簿公堂却是十分罕见的。

李涛:由于香港法律保护公共场合下合理的拍摄手段,因此长期以来,很少听到有受害艺人因为被偷拍而追究狗仔的法律行为。不过2011年6月,知名艺人黄宗泽在家中被狗仔从室外偷拍到裸体照片并发布,而同时也有两名艺人被本地某周刊从室外偷拍到了在家中的私秘行为,一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TVB也罕有的作出了强烈的谴责,指偷拍侵犯隐私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并安排三名受害的艺人到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进行投诉。经过9个月的调查取证,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于2012年3月就上述两宗偷拍事件发表报道,裁定认为三名艺人的投诉成立,认为记者因当时的偷拍行为属于不公平的收集个人资料,违反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判定杂志需要为此负责,私隐专员并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杂志社纠正其行为。

在中国香港,偷拍是否可行,私隐专员就此给出了三条准则。

李涛:香港的法律虽然没有对偷拍下定义,也没有禁止偷拍行为,但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判断,偷拍的方式是否公平可行,包括被偷拍人当时是否享有合理的私隐期待。记者成功偷拍,是不是经过长时间和有计划的监视投诉人,以及杂志收集被偷拍人的个人资料是否关乎公众的利益。

私隐专员认为,任何人在家中所享有的私隐期待,都比在公共场合高,事件中投诉人的住所享有较高隐私度,单凭肉眼以及一般的长镜头都无法看到住所内的活动。其次,裸露的身体和同居行为都属于敏感的个人资料,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随便的采集和公开,所以认定杂志偷拍投诉人在家中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侵犯了隐私。

杂志承认记者守候多天,夜以继日的努力才成功拍摄到有关的照片。专员认为,除非有正当的理由支持,否则这种长期监视从远距离利用长镜头偷拍的行为都不能视做公平收集个人资料的。

旅日华人唐辛子介绍,日本算得上是偷拍大国,明星即使扬言起诉,最终还是会不了了之。

唐辛子:很多时候因为明星和媒体是他们是互相需要,日本是一个偷拍大国,因为很多日本八卦的杂志媒体主要靠出卖明星的隐私来赚钱。比方,有一个非常美丽的女主播,她被人偷拍,偷拍完了以后还被制作成DVD光盘拿出去卖,但是像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女主播,包括知名的影星,他们都被偷拍过,问题是偷拍完了以后,大部分艺人一个是爱面子,另外一个是不愿意得罪媒体,所以很多时候不会提出诉讼,最后基本上都是不了了之。

隐私权这一概念诞生于1890年的美国。如今美国的隐私权保护做得怎么样呢?《全球华语广播网》美国观察员庞哲介绍说:

庞哲:美国宪法中对新闻自由、表达自由的条例使很多专门追捕各种明星隐私照片并高价出售的风气受到了鼓舞,所以一向猖獗。使很多明星和影星都无处躲藏,苦不堪言。很多歌星和影星在不同的地区和州政府就呼吁应该建立起隐私法,能够保护明星本人和家人的安全。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全美国正式同意的联邦法律。

1998年,加州政府在英国王妃戴安娜事件之后曾经修宪,提出过出售那些经过不适当手段或者照片者进行隐私法违法的指控。2009年还进一步完善,提出受害者有权力向新闻机构提出人身伤害的法律诉讼。同时,也禁止使用高新技术的特种手法拍摄明星人物的隐私生活照。但是美国摄影协会等多家新闻机构对这个议案提出强烈的反映,认为严重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宪保护新闻表达自由的宪法条例,所以尽管这个法案在国会参议院多次听证,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去年9月,加州正式通过了对名人的孩子进行隐私保护法案,违反拍照者会面临监禁6个月,甚至罚款一万美元的惩罚。

(原标题:偷拍照片曝光“锋菲”恋情 盘点各国偷拍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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