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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以卖玉为幌组织传销获刑6年半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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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余东明 实习生 徐鹏

《法制日报》记者从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孙鹏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此后,孙鹏上诉,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悉,孙鹏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泰安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其创建的泰安锦程泰山碧玉产业有限公司以卖泰山玉为幌子,发展下线交纳不同数额加盟费,从而成为不同级别代理商。据统计,短短半年时间,该公司发展代理商总数为3600余人,投资金额为6200余万元。

生意不好转型传销

据了解,泰安锦程泰山碧玉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6日,经营范围为泰山碧玉的研发、设计与销售,该公司最初采取开设店铺销售泰山玉石的传统运营模式,但生意一直不好。

2012年3月,曹炳华、刘阳舟与裴铁栋向孙鹏推荐一种多层次互联网网络传销模式。其中,投资者交纳不同数额的加盟费(明确加盟费不予退还),签订加盟合同,成为代理商,并获赠与加盟费等同标价,但价值远远低于标价几十倍的泰山玉石。成为代理商后,便可发展下线。

但是该公司并没有为加盟商开办实体店,而且其根据加盟费分别设立初、中、高三级代理商,加盟代理后所获招商提成分别为3%、9%、27%。加盟商获得的好处一部分是自己投资的提成,另一部分是发展的新加盟商投资额的提成,发展的越多,获得的利润更多。

实际上,加盟商没有真买玉的,都是为了挣返利的,玉石算是送给加盟商的。

半年间传销额破6000万

2012年5月,曹炳华、刘阳舟、裴铁栋等人与孙鹏因利益分配等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相继离开泰山碧玉公司。此后,孙鹏聘请顿江南为公司市场运营执行总裁。

6月中旬,经孙鹏同意,顿江南对公司传销模式进行修改,制定《锦程泰山碧玉投资收藏盈利方案》:增设县区级品牌店、市级旗舰店二级代理商;将原来的招商提成、招商补助、招商津贴改为宣传奖励、管理津贴、领导津贴;设立16期投资盈利,不定期颁布奖励政策。根据顿江南安排,曾翔调整、修改泰山玉代理商管理系统,并设置在国外网络服务器上,继续负责公司网络服务器的远程维护,发展下线代理商层级达六级,传销资金数额达4650000元,获利594670元。

案发后,曾翔按照顿江南指示,将网络服务器关掉,把系统后台资料备份,并将所有资料存放于另外一台服务器上,重新制作了域名。

据悉,自2012年3月28日至8月20日间,被告人孙鹏、裴铁栋、曾翔等人为骗取财物,采用网络传销模式共发展下线代理商3000余人次、近2000人,下线层级达六级,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6000余万元。

一审翻供二审维持原判

济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孙鹏身为泰山碧玉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以公司为依托,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加盟费方式获得代理商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孙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然而孙鹏被抓获后虽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但在庭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推翻原有供述,并且辩称:“没有触犯法律,觉着非常冤。(1)曹炳华、刘阳舟、裴铁栋推荐这个模式,且经泰安市工商局审核。三人不是为了帮公司,而是有预谋利用这个平台骗取钱财。(2)与顿江南签了市场开发协议后,后者修改运作模式,其没有时间和精力对细节过问。”

同时,孙鹏的辩护人辩称:(1)孙鹏在公司的职务不明确,对其担任董事长的指控缺乏依据。(2)以任职形式、工作职责认定犯罪,不符合刑法规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孙鹏提出上诉。近日,济南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标题:政协委员以“卖玉”为幌组织领导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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