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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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8月30日消息(记者侯艳 刘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立法法,顾名思义,就是有关我国立法制度的法律,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作出规范。从上世纪80年代至2000年颁布实施,立法法一直没有修改。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立法工作在实际中也遇到一些尴尬。因此作为一部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首次修改颇受关注。
法律修改如何平衡立法与行政、立法与司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立法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焦点一:地方立法权该放还是该收?
参与现行立法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中国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春生解释,赋予地方立法权符合我国实际。
张春生:我们这么一个大国,要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是宪法原则,光有一级立法不适应这个大国。再有一个就是,我们国家有一个相当的不平衡,包括沿海与内地,北方与南方,城市和乡村,我们有一些行政法律规范,在这里适用,在那里不适用。
目前全国设区的市共有282个,其中有地方立法权的仅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于是,为了获得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争当较大的市成为很多经济发达城市的目标。
此次修改有重大突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介绍:
李适时: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从49到282,地方立法权的扩充步子可谓放得很开。王毅委员指出,在扩充的同时应该注意权责一致,必须保证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质量。
王毅:以此次修改规定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为例,无论是北京、湖北还是贵州等地的大气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立法都有不少硬伤,有的法规制定得太原则,究其原因,这与地方立法机构能力不足及时间仓促有很大关系,应对保证地方立法质量的咨询程序和审查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地方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刘振起委员担心立法权限被滥用,反而不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
刘振起:当前,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中滥用立法权限,侵犯群众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果制定的法规超出了规定的权限,由谁予以改变或撤销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这部法律修订,对防止这些问题,要从顶层设计上把住关口。
信春鹰委员也指出,如果地方立法权成为地方领导的意志转移,那么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
信春鹰:民主的范围和程序能不能保证?会不会成为长官意志的工具?能不能符合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专家担心在现实中人大很难抵制长官意志,如果领导意志变成了地方立法,可能会给地方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焦点二:授权立法如何规范?
现行立法法规定,除了涉及国家主权、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十个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其它的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张春生坦陈,2000年制定立法法时因为经验不足,对授权立法写得比较粗。
张春生:只是泛泛的规定了可以全国人大向国务院授权,但是授权的事项、授权的期限、授权应该遵守什么原则,都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运作起来也是容易出一些偏差。
其偏差最具代表性的是税法,张春生说:
张春生:我们国家现在大小税种18个,现在完成了立法程序,或者是由全国人大立的法才有3个,其他的都是以行政法规的面目出现的。因为税收是确定的普遍的义务,应该由权力机关立法,完全由行政机关立法,让居民承担普遍义务不太合适。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
张春生: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但是多位委员提出,如果这一修改获得通过,原来的授权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应、应如何清理,需要研究。
焦点三:如何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关于部门利益法制化一直被社会所诟病。车光铁委员说:
车光铁:从目前一些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情况看,立法动议和法律条文的起草工作都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承担,极易造成只强调部门权利和利益的现象,而且不利于调动代表和委员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
为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等事项的法律案,可以由有关的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车光铁委员对此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立法工作中人大的主导地位,切实将立法工作建立在民主参与基础之上。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