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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箱被撬坏判航空公司赔千元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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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在国均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且出发地、目的地分别在该公约的两个当事国领土内,故该案纠纷应适用该公约处理。

杨先生行李箱上的海关印章标签,并未注明行李名称。根据退税流程和杨先生目前的举证,法院对于全部退税商品,在获得海关退税章后是否必然全部办理托运,不能形成排他性判断。且因退税商品另有西服一套办理了托运,海关出具的行李标签,存在仅针对该托运西服而非涉案手表的可能。杨先生在入境时,也没向海关申报超值物品。故最终难以确定杨先生主张的两块手表在托运行李箱中,杨先生未就其主张的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

关于汉莎航空对于行李托运损失如何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延迟收到行李箱后双方查验情况,可以认定涉案行李箱在托运过程中被撬的事实,故可认定汉莎航空在行李托运中不当运输,造成了行李箱损坏。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汉莎航空赔偿杨先生行李箱损失1000元。杨先生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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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根据其规定,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原标题:行李箱被撬坏判航空公司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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