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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者称海淀知春路被砸重伤路人“凶器”疑似花盆木垫

錄音筆 邱慧
5月5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锦秋家园小区地下车库出口,一男子被高空坠落的木板砸伤,当场倒地头部大出血,目前已被送至医院急救。 事故现场锦秋家园地下车库出口,位于罗庄东路一丁字路口处,车库有车辆进出时,两边的行人需要停留片刻,等车辆通过后,行人则可前行。 现场目击者孟先生告诉錄音筆,事故发生时,自己的车正在出口处。他回忆“当时是早上7点40左右,他(伤者)在路口南侧,等着过道,然后一个木板就飞过来把他砸倒了。"孟先生描述,约20厘米长5厘米厚的木板从伤者的右前方飞来,“头部一直流血,还有白色的脑浆。” 多位现场目击者向錄音筆描述,“早晨的风约达8级,附近的电瓶车,自行车均被刮倒。” 锦秋家园3号楼的住户老孔从家中窗户里目睹了事故的全过程。据他回忆,伤者约在1米65左右,“被木板砸到在地后,一动不动,就头朝南脚朝北躺着。”至于高空坠落的木板具体从何而来,他和同伴都无从知晓。由于风向不定,老孔觉得罗庄东路两侧居民楼都有高空坠落物体的可能。 老孔称,“木板从右前方飞来,很像居民家中垫花盆或是其他放置在在阳台垫子。” 现场看到,南北走向的罗庄东路宽度约十米,道路一侧则成为了机动车辆停放区。居民李先生称,出口本不是人行道,而在早上8点左右是道路的高峰期,堵车是常事。行人只能从道路空隙穿行。 目前,该名受伤男子已被送至999急救中心抢救。高空坠落的木板也已被有关部门带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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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不能确定侵权人 两侧居民楼住户均需赔偿

付建
律师付建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罗庄东路两侧居民楼的住户都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能确定侵权人(木板所有者),由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能确定侵权人,那这几栋楼的使用者都要承担补偿责任,除非该楼使用者证明自己没有木板或者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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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春路大风坠物伤人现场还原图集

知春路大风坠物伤人现场还原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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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该名男子被赶来的救护车送至医院急救。
知春路大风坠物伤人现场还原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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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秋家园3号楼的住户老孔从家中窗户里目睹了事故的全过程。据他回忆,伤者约在1米65左右,“被木板砸到在地后,一动不动,就头朝南脚朝北躺着。”,“木板从右前方飞来,很像居民家中垫花盆或是其他放置在在阳台垫子。”
知春路大风坠物伤人现场还原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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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事发点现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锦秋家园小区地下车库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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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中午时分,有很多附近的居民在谈论高空坠物伤人的事情。目前,高空坠落的木板已被有关部门带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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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看到,南北走向的罗庄东路宽度约十米,道路一侧则成为了机动车辆停放区。

今儿北京的风到底有多大 看完这个视频你就知道了

这些年,大风天发生的伤人事故

  • 吹断树木砸死人 管理有瑕疵园林处负赔偿责任
 2007年8月19日15时许,陈某驾驶轿车途经市区石室路393号门口与相向方向一辆二轮摩托车交会时,被该房屋墙外倾倒的大叶桉树砸到,造成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司机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意外事故。当时正值下暴雨,风速2.4米/秒(2级)。
死者家属以“管理上的瑕疵”为由,诉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要求莆田市园林管理处赔偿经济损失39万余元。

法院认为,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作为事发树木的管理者,应该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对可能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但被告未对该树木进行管理,没有尽到管理的注意义务,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莆田市园林管理处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363320.7元。

  • 吹倒烟囱砸死人 产权单位赔偿万元 2006年一个大风天,牡丹江开小吃店的杜某及妻子李某怕屋顶的塑料布被呼啸的风吹跑,便出外查看,此时邻居的烟囱突然被风吹倒,当即将李某砸死,面对飞来的横祸杜某悲痛欲绝,善后杜某要求邻居赔偿,可是邻居家中一贫如洗,无力赔偿,于是杜某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中法官得知邻居住房也是租的,产权属于某纸业集团,经过大量的工作后,某纸业集团拿出一万元补偿了杜某,该案以调解结案。
  • 吹落广告牌铁架砸死过路老人 2007年3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大风将朝阳区枣营北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康运支行楼上的广告牌铁架吹落,砸死一过路老太。掉落的铁架是用来支撑广告牌的。(京华时报)
  • 吹落木门砸死路人 木门所有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012年4月,刘冰被隔壁楼6楼住户放置在阳台上的木门落下砸伤,10天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木门是由该住户的装修工人高定勇搬到阳台上的,后被风刮落到楼下,砸到了刘冰。 7月24日,芝罘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高定勇提起公诉,审判结果将在近期公布。(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齐鲁晚报)
  • 吹起摩托车包装材料砸死路人 一审二审索赔诉讼均被驳回 2007年8月11日下午6时许,周大光老人因摩托车出现故障,需要修理,周大光就叫陈某用其两轮摩托车,拖周的两轮女式摩托车,往东兰县城方向行驶,他们到东兰县庆达摩托车行(邓民经营)门前公路时停下,欲往对面摩托车店修车。周大光被空中飞物砸对头部致伤出血,当场晕倒在地,陈某见状即和其他过往行人将周大光扶起,急忙送往东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周大光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 周大光的妻子、儿女(下称周家人)认为,是邓民所经营的摩托车行所有的三铃摩托车的包装材料砸对周大光的头部致伤死亡,要求邓民赔偿损失,为此与邓民协商解决,但邓民认为周大光之死与他无关,协商未果。周家人一气之下诉至东兰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邓民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8818.20元。 东兰县法院审理认为,周家人认为邓民的摩托车行所有的包装材料砸对周大光的头部致伤死亡,要求邓民赔偿损失,应当向法庭提供致伤物件是邓民所有,或者邓民对其所有物管理不善等方面的证据。事发当天,天突刮大风,周大光被大风从天空吹来的木板及木架砸对头部受伤是实,但周家人有举证责任,现周家人未能举出证据证实该木板、木架属邓民所有或是邓民管理不善,属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周家人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家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周家人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邓民赔偿其损失208818.20元。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要认定邓民承担本案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必须要确认周大光是否是被邓民的物件所伤致死。本案虽有损害事实存在即周大光在邓民经营的门店前的公路上被空中飞来物件砸伤头部倒地抢救无效死亡,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据材料看不能认定该物件属于邓民所有或者管理。邓民虽然曾经经营“三铃摩托车”,但其外包装即印有“三铃摩托车”字样的纸板不是专有物品也不是禁止流通物,不能以此推定该物件就属邓民所有或管理。且事发时,邓民门店已关门,门前未发现堆放杂物和包装板的东西,门店二楼以上物件不属邓民管理使用范围,故无法认定是邓民所有或管理的物件致周大光死亡。周家人要求邓民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周家人认为本案属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依照法律规定,该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只是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有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周家人仍应当对产生实际损害后果的事实,以及这种损害事实是由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物件所致承担举证责任。综上所述,周家人上诉理由不成立。    河池市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吹倒砖墙砸倒围栏 过路小男孩被砸死无人理赔 2014年6月13日下午5点多,朝阳区青年汇佳园北门通道东侧的砖房被大风吹倒,把旁边铁围栏压倒,导致一过路男孩被压。路过居民在雨中撑起围栏等待救援,但男孩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刑侦民警表示,事发经过为大风将砖房吹倒,旁边的铁围栏因承受不住压力被压倒,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后事交由重大事故责任科处理。 就砖房的归属问题,记者致电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铁围栏与砖房均不归物业管,但具体归谁管一概不知。(北京晨报)

大风坠物成凶器 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朱华艺
5月5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锦秋家园小区地下车库出口,一男子被高空坠落的木板砸伤,当场倒地头部大出血,后被送至医院急救。据媒体公开报道,该男子初步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目前正在接受手术治疗。 律师付建表示,这属于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的案件,如果能确定侵权人(木板所有者),由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能确定侵权人,那这几栋楼的使用者都要承担补偿责任,除非该楼使用者证明自己没有木板或者没有过错。 那么类似案件中,还有谁需要来承担责任? ***如找到“坠物”所有者,受害人家属需要举证***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能找到“坠物”的所有者。 比如2007年广西东兰县的一起类似案件中,受害人周大光因摩托车出现故障,到一家摩托车行门前公路时停下,被空中飞物砸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 周大光家人认为,是摩托车行所有的三铃摩托车的包装材料砸中周大光的头部,要求摩托车行老板赔偿,但是这一案子在一审二审都被驳回。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周家人未能举出证据证实该木板、木架属邓民所有或是车行老板管理不善,属于证据不足。 大风天出现高空坠物或其他意外的可能性较大,但不能光凭一句“不可抗力”逃避法律责任,要确定侵权主体之后进行赔偿。 *** 大风的错?要看大风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条件*** 在此类案件中,大风被作为“不可抗力”的因素考虑。   2014年8月19日14时50分许,受害人翁玉轩步行经过东莞市寮步刘屋巷村金松路233号旁边小巷时,被高空坠落的木椅子砸中头部死亡。 在2014年东莞的一个案件中,一名路人在雷雨大风天中经过一户人家时被高空坠落的木椅子砸中头部死亡。案涉房屋的业主在一审中辩称“翁玉轩的死亡是由台风引起的不可抗力造成”,法院审理认为,六级大风并不必然导致本案的发生,不符合形成不可抗力的条件,所以驳回此抗辩意见。 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外力。 在去年新疆发生的类似案件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东华说,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大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 杨东华解释说,恶劣天气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案发地”气象特点进行判断。在气象学和交流通信极为发达的今天,一般的恶劣天气均可得到预警,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往往难获支持。恶劣天气极大地增加了建筑物上悬挂物、搁置物掉落的风险,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及其他负有维护义务的人对恶劣天气要特别注意。在发生极端天气情况前,应对室外的悬挂物、搁置物采取临时加固措施,防止坠落、倒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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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对户外广告牌有抗风要求

***浙江金华:户外广告牌有抗风规定*** 规划局规划设计院副院长朱颖鹏说,设置户外广告牌确实需要考虑抗风因素。户外广告牌属于临时构筑物,需按临时建筑5年使用年限的标准来设计建造。设计时需要考虑风压对广告牌的影响。如果广告牌有一定积雪面,还要考虑雪压的影响。 根据金华的气象条件,广告牌所处高度超过50米,每平方米需承受40公斤风力;如果所处高度在50米以下,则要求该广告牌能承受每平方米35公斤风力。不仅广告牌设计和施工质量要达到风压标准,而且广告牌的使用也不得超过规定年限。 ***武汉:统一广告牌标准——室外广告牌须抗风8~10级*** 市城管局广告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武汉市内广告牌设计抗风要求是能抵抗8~10级风。 市城管局广告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武汉市的所有户外广告牌,每两年一次,会聘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安装结构进行一次普查,如果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每次通过检测并整改的广告牌有一定数量。广告牌申报安装时,须由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安装公司实施,否则视同违法广告牌。广告牌的安装设计,必须能抵抗8~10级风力(根据安装高度不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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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来临前,加固是必要的工作

泉州规划局市政科詹科员:市政公用局会通知每一家广告公司台风前做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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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园林局绿化处温科员:应对台风措施有两种,日常修剪枝干、台风前加固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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