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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产权”到期,怎么续?并无法规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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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  来源:公号《錄音筆》(id:recorder2016) 

对很多正在准备买房或者根本没有买房打算的人来说,都会经常听到“70年产权”这个概念。

那么,“70年产权”到底是什么意思?很多人在担心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1)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

其实,是购房者混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其中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一说。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受法律保护的。200710月施行的《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是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这是根据 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中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 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

换言之,我们常说的70年产权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到期后需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

所以,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混为一谈,“70年产权”的正确说法应是“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为70年”。

2)70年具体从哪天算起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70年产权”(土地使用权),到底是从什么时候算起的?

答案是,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而非你理解的与开发商签署的预售合同日期。

比如一个开发商2006年买的土地使用权,花了3年进行开发并销售。你在2008年买的房子,2009年才交房入住,那么你的产权时间应从2006年算起70年(而不是2008年!),即2006+70=2067,这意味着你购买的70年土地使用权期限,到2067年就满了。

如果你在2016年将这房子卖出的话,那么二手房买到时的业主,对这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则只有60年了。

也有特殊情况,但同样是产权年限与房子建成时间无关。

公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则是从交第一笔土地收益金开始计算。开发商在1950年拿的地,1951年建好××小区。1998年该小区1号楼第一户开始上市交易,到1999年,1号楼整栋楼的土地年限还剩下69年。

买的房子归你所有,但房屋下边的土地却有使用权限。不管是 40 年、50 年还是 70 年,都有到期的时候。那问题就来了,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该怎么办。

3)续期交多少钱?并无法规可依

只要房子还能住,就都得续签土地。这就是关键了,怎么续签?续签金额怎么计算?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对“自动续期”没有过多解释,也没有明确说明是否需要缴费才能续期。

但在物权法的条文释义里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的年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这正是争议的地方。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据此来看,要想继续获得土地使用权限,则要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以媒体上报道的温州王先生购买的20年产权的二手房为例,其土地使用期的续费费用为:基本低价×土地面积,即6000/㎡×50余㎡=30余万。这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占到其购房原价65.8万的近五成。

难怪引起这么大的争议。

然而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费,目前国内并无什么法律法规可依。

依稀可见的是来自地方的案例。这多来自深圳等地。

深圳在1987年之前共划拨了73平方公里的土地。据198112月深圳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允许给在特区投资的客商划拨土地。同时,规定了土地最长使用年限: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50年;旅游事业用地30年;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20年。

因此,上世纪80年代初期破土动工的一批商业楼宇早已面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问题。

建于1981年的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就出现过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尽管是同一幢楼,但有20304050年等四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最早的在2001年就已经到期。

最后大厦的业主们以当年基准价35%的标准,对土地使用权成功续期。后被作为政策纳入到深圳处理到期房产续期中。

2004年,深圳市颁发《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称,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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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颖倩 SN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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