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留学生推搡交警 执法不宜给予超国民待遇
原标题:留学生推搡交警,执法不宜给予超国民待遇|新京报评论
法治体现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也应体现在,执法者对外国人要给予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
最近,一段街头推搡交警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在视频的画面中,一名外籍男子在街头一边怒吼,一边多次推搡交警,迫使执法人员离开。其后,福州公安发布通报称:男子是当地某大学国际留学生,经批评教育,已书面悔过。
老实说,这个处罚结果有些不太妥当,难怪引发网友热议。从视频反映的情节来看,这名外籍男子的所作所为,已经涉嫌违法。
先往轻了说,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车载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从视频上看,此人明显有抗拒执法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从行政处罚的种类看,至少也得是警告,根本就没有批评教育这一说。
而且,从性质上看,这名外籍男子的行为,已经不是普通的“阻碍”了。
在那段视频中,该男子先后5次推搡执法人员,迫使警察绕离,这种恶劣行为已经超越了行政处罚的范围,涉嫌妨害公务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并且应当“从重处罚”。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对于暴力抗拒人民警察执法基本上“零容忍”,并不必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甚至只要出现“抓扯”类的动作,很大概率就能构成此罪。之前,在四川巴中发生的警车内“抓扯”警察事件,涉案的两名被告人都被判妨害公务罪成立。
当然,从法律上讲,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行为,也不一定都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刑法》也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否做出处罚,还要看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
但是,从有关报道看,这名外籍男子在抗拒执法过程中“一直都非常凶”,因为周围群众围住“不让其离开”,随后“增援警察赶到才将其制服”。
也就是说,虽然出具了书面悔过书,但性质如此恶劣,情节如此严重,并不足以轻描淡写放过,将违法过错也“一笔勾销”。当地有关部门若仅给予批评教育的做法,显然有待商榷。
当然,就这起事件来说,当事人还有外籍留学生的特殊身份,这种情况下该不该“从宽”处理呢?
显然不能。必须看到的是,我国的司法、执法都秉持属地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只要是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适用我国法律。
基于这名外籍男子推搡交警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本人作为普通的留学生,也没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关部门理应将其视为国民,让其得到应得的处罚。
法治既是宏大的叙事,也是点滴的细节。法治体现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也应体现在,执法者对外国人要给予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对于这起留学生推搡交警事件,有关部门或许需要重新审视。
□欧阳晨雨(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