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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评弑母少年重返学校:就这样“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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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2岁弑母少年重返学校:就这样“放任不管”?

■ 观察家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就该放任不管。

近日,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的新闻曾一时引发轰动。然而不到一周时间,吴某即被释放。其亲属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其他家长的强烈反对,很有可能面临“学校不管了,家庭管不了,社会没人管”的困境。

当然,这样的“释放”有其法律依据,根据《刑法》规定,即使是犯故意杀人罪,也需要年满14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当地的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可即便“合法”,吴某重获自由对周围公众尤其是学校的学生和家长而言,则意味着这是可能随时触发的危险。换作谁,恐怕都难以张开双手迎接他回归社会。

更何况,吴某对法律的无知无畏实在令人担忧。在杀害母亲后,他显得若无其事:“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以这样的无知状态重返社会和校园,怎能不让人胆战心惊。

其实,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就该放任不管——这既不符合《未成年保护法》的初衷,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情感常识。

在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前,实施有效的管制与矫正,使他们不再危害社会,让社会安心接纳,是执法和司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有关部门不能摆出“刑事责任年龄”的法条,当甩手掌柜,这样只能加剧公众的不安全感以及对是否应该降低“刑事年龄”的争议。

以吴某的案件为例,在释放前,司法部门应该准确评估未成年犯重返社会的安全性,评估其是否真正悔过自新。

从吴某弑母后的表现看,他在法律和道德常识上有严重缺失,思维简单,犯罪时野蛮粗暴。在回归社会前,必须补上法制和道德的相关教育。必要时,应启动“收容教养”这一专门针对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管教机制。

现实是,目前收容教养以及工读教育,因为适用条件极为严格而日趋萎缩,甚至名存实亡。据统计,收容教育14周岁以下少年的执行场所,由最多时220多所,到目前不足50所。而且里面的真正工读生只占少数,大部分是所谓治疗网瘾的“托管生”。所以,目前未成年犯主要还是靠监护人的“严加管教”,具体的管教效果或许只能是“聊胜于无”。

在这种背景下,有关部门正在推进的社区矫正机制或许是一个解决途径,但囿于该机制目前仍在试点阶段,即便已有立法准备,也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换句话说,弑母案虽是一个极端案例,却暴露出了“未成年犯缺乏应有的矫正措施”的普遍问题;而正是由于这一案件的性质极其恶劣,也让这个问题显得如此严重而急迫。

希望当地有关部门可以读懂学生和家长的“恐惧”,对吴某的案件重新审视,对其是否可以重返社会进行准确评估,如有必要,“特事特办”启动收容教养。而司法行政机关也应该加速社区矫正的推进步伐,以平复“收容教养”空转带来的公共安全风险。

□黄涛涛(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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