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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减分券”好像污点证人

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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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实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后除获得微信红包奖励外,视违法情形差异还能获得交通违章“减分券”,在举报人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推出的举报违章奖励“减分券”,引发争议(据8月13日《新京报》)。

   贴卖萌罚单、罚喊“我不再闯红灯”100遍、抄写交规、看警示片……近年来,交警、城管等执法部门屡出奇招,探索人性化执法方式,各式新颖的惩罚措施有人点赞,有人质疑。这回浙江台州的“减分券”同样收获了点赞和质疑。点赞很好理解,这种奖励方式可以极大地调动监督违章者的“劳动积极性”,监督力度会大幅度提高。而质疑的声音则认为交警部门并没有这样的执法权力,同时,这种行为可能反而会“纵容”违章行为,毕竟减分券在手,违章不愁。

这个“减分券”的点子倒是让我想起在美国或是香港电视剧里经常出现的一个法律名词———污点证人。百科给出的解释是这样的: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他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指控的待遇。污点证人在中国大陆叫做犯罪嫌疑人戴罪立功,检举揭发,争取宽大处理,减刑或者缓刑。

给举报人发放“减分券”不就是在把他们转为污点证人吗?举报人通过向交警提供其他违法者的违法证据,来换取对自己违法处罚的从轻发落。而且我国法律中也有戴罪立功的条文,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我们可不可以认为,台州市交警部门的“减分券”是可行的呢?我想这件事还是要慎重一点的好。首先来讲,污点证人并不是谁想要当就能当的,它具有比较高的门槛。因为说到底,污点证人都是一种交易,都是一个犯罪分子通过提供关键证据来换取对自己刑罚的减免。如果我们从最根本的道义立场来讲,法律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吗?如果法律可以论斤称的话,那法律的尊严何在?

可惜现实有时候不得不让我们妥协。假如一个人能够提供关键证据用来挽救下落不明的受害者,你和不和他做交易?假如一个人提供关键证据能够阻止一起即将发生的恐怖袭击,你和不和他做交易?或者不举这些极端的例子,假如一场官司因为缺少关键证据而陷入拉锯战,浪费了大量的法律资源和纳税人的钱,这时候有人能够提供这个关键证据,你同不同意让他成为污点证人?法律付出给犯罪分子减刑的代价,能够降低司法的成本,甚至能换取公民的生命,我想这个代价是值得的。

但也因为这样, 对污点证人的选择和认定应该是一件慎之又慎的事情, 因为这里面毕竟有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义考量。 既然在重大犯罪行为上都需要慎重, 那么还可以轻易地作为一种交通处理办法就这么推而广之吗? 这样的政策出台之前是不是需要经过严格的制定程序呢? 说实话, 对这样的政策,我想无论在法律伦理上还是实施后果上,我们都还准备不足。

   当然,尽管我对于“减分券”这个执法方式存有疑问,但我对当地交警部门的这种尝试还是持支持态度的。其实我觉得,对于各种交通违章处理办法,我们不仅要看到这些办法是不是有效果。还要看到这些办法背后,有关部门的认真态度。制定和执行这些办法,可不仅仅是在给违章行人添麻烦,这也是在给交警和城管们自己添麻烦。比如说对于行人闯红灯这种事,如果省事,完全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正命是行人自己的。或者就用简单的罚款手段。何苦要研究这么多办法呢?我想还是因为保障交通安全才是执法的真正目的,为了达到目的就必须想尽办法阻止交通违法行为。面对这样的努力,我想我们应该给予理解和支持。

本报评论员 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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