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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铂金项链在美容院丢失 美容院被判赔偿

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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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美容时被美容院店员要求取下铂金项链,事后忘记将项链带走,店员也忘记提醒。次日寻找项链,却不翼而飞。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该起保管合同纠纷。

2016年11月的一天,正在逛街的张红遇某美容院推广促销,盛情难却之下,张红被邀请至该美容院接受免费的美容体验。在按摩时,美容院工作人员刘玲告诉张红,戴着项链不方便按摩,得到张红的应允后,刘玲将张红佩戴的铂金项链取了下来,随手放在了按摩床的床头,并未放入专门的物品保管柜等确保贵重物品安全。

张红做好美容离店时,刘玲忘记将项链还给她,张红也忘记了这回事。直至次日才发现自己的项链落在了美容院,她立即来到某美容院,但是得到的答复却是可能被其他顾客拿走了。由于项链没有找到,张红选择了报警,该美容院未安装监控装置,警察对相关人员做了笔录,在民警的调查笔录中,美容院店员刘玲承认,按摩结束后她确实忘记将铂金项链交还给张红。

事情发生后,张红觉得美容院应当赔偿她的损失,但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张红将该美容院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她项链遗失的损失29000元。

美容院则表示,张红是在美容后的次日才到店里寻找项链,不能排除项链在其他地方遗失,不同意赔偿。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原告受邀至被告处进行消费体验,被告系在开展推介其美容服务的经营活动,原告是接受体验服务的消费者,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将涉讼项链交给其,原告表示同意并实际将项链交付被告工作人员,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据此,在原告离店时,作为保管人的被告有义务将项链返还原告,被告疏于注意未及时向原告返还项链致原告遭受财产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应予赔偿。综合考虑原告提供的价款支付记录、项链购置时间、原告至次日才发现项链遗失等证据和事实,法院酌情判决由某美容院赔偿张红损失1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法官提醒大家,消费者在参加商家所提供服务消费时,要把自身所带的贵重物品寄存好,千万不能疏忽大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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