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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修理别任性 不合理修车费难获支持

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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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元某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尹某所驾车辆左侧后部接触,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元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尹某无责任。因为事故并不大,元某认为保险公司能够足额赔偿,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车弄到修理厂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4500元,尹某当场表示了反对,认为定损过低,在与定损员发生口角后,尹某决定不理会保险公司的定损,要求修理厂对一侧车门、车灯、后保险杠全部进行了更换,一翻“精修”共花费修理费1万2千余元。元某车辆的承保公司不同意理赔。尹某于是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就尹某车辆因此次交通事故受损的维修项目合理性进行鉴定。2017年初,鉴定机构就尹某合理的更换及维修项目出具了鉴定意见。依据该鉴定意见,尹某的车辆修理费用为5042元。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尹某的车辆修理费为5042元,并由尹某承担鉴定费用。

法官说法:司法实务中,被侵权人的修车费用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其中存在诸多原因。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现修理项目和费用可能超出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的,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保险公司三方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自行对车辆进行修复导致费用高于定损范围,将有承担不必要的修理费用的风险。法官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被侵权人在发生事故后,妄图通过修理把以往车辆的损失一起修理好,这种行为甚至也得到了某些修理厂和4S店的默许和帮助。法官提醒,借事故之机对车辆进行超出合理范围的“大修”,或者是可以修的地方偏偏要求更换,超出评估结论的费用将很难得到支持,还将损失一笔支付给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费用,这种贪图小利的行为最终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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