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前女友被杀2获死缓申诉6年终无罪释放
信息时报
一个妙龄女子的死亡案,让其前男友承受了6年的杀人罪名。数次有罪供述能作为定案的铁证吗?无证搜查、7个伪造的签名、缺失的录像,种种疑问却摆在了法官面前。昨日,广东高院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对一宗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宣判:上诉人陈灼昊无罪。
她离奇死在出租屋
2009年1月15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西约新村某出租屋,发现一具年轻女子的尸体,死者是20岁出头的张某某,发现尸体的,是她的前男友陈灼昊和同学杨帆。
据介绍,今年29岁的陈灼昊与张某某都来自湛江雷州,2005年的一次聚会后,两人成为情侣并同居。因年轻的陈灼昊终日无所事事,2008年11月张某某单方面提出分手,尽管陈灼昊不同意,张某某仍坚持搬到隔壁栋的出租屋独住。
随 后,张某某有了新男朋友,但仍与陈灼昊保持来往。2009年初,同是两人同学和老乡的杨帆来到广州,暂住在陈灼昊的家中。2009年1月13日傍晚,张某 某在陈灼昊与杨帆的住处吃过晚饭,逗留至22时许便提出要离开,陈灼昊遂将张某某送回其住处。1月15日,远在雷州的张父联系不上女儿,便请求陈灼昊帮忙 寻找,杨帆陪同陈灼昊进入张某某住处并发现其尸体,杨帆随即报警。
经法医鉴定,尽管张某某死亡时衣着完整,双手间还抱着玩具圆枕呈熟睡状,经鉴定却是因口鼻部被捂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且体内检验出有安定成份。
前男友两获死缓仍不服
2009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房门上提取到一枚陈灼昊的手印,并在陈灼昊家中搜查出张某某的手机、挂包等私人物品,于是将其传唤归案。
同年12月14日,广州市检察院向广州中院提起公诉称:2009年1月13日23时许,陈灼昊在张某某的出租屋内与其发生争执,过程中,陈灼昊用手捂住张某某的口鼻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致张某某死亡后逃离现场。
公 安机关走访得知,陈灼昊性格偏激,曾对张某某的新男朋友表现出明显敌意。杨帆则称,事发当晚23时30分许,张某某发短信给陈灼昊留在住处的手机,邀约吃 宵夜,杨帆以为是发给自己的,便回复了说不去,而陈灼昊至1月14日零时后才回到住处。案发前,因为自己睡眠质量不好,陈灼昊还鼓动自己购买了安眠药。
据了解,陈灼昊归案后,曾数次作有罪供述。广州中院于2012年1月1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灼昊死缓。陈灼昊提出上诉。经广东高院2013年9月14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广州中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重审判决,仍判死缓。
这之后,陈灼昊仍然不服,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才作的有罪供述,并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发现疑点
1供述笔录有违规迹象
广东高院在二审过程中,对全案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审查。
作 为本案有直接证明作用的陈灼昊四次有罪供述中,原审法院在重审中认定第一次有罪供述因审讯行为不合法,对该次供述不予采信,而采信了余下的三次供述。但这 三次供述中,其中一次无直接证明作用,有证明作用的两次讯问笔录的词语却高度雷同,且笔录中大段的有罪供述显示出讯问方式违反相关的程序规定,存在明显的 指事问供迹象。对此,负责记录的侦查人员在二审庭审作证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2没有完整的审讯录像
审 理中还发现,原判采信的两次有罪供述并未能提供相关的审讯录像,仅有的一次审讯录像却没有依照规定制作相应的审讯笔录,且录像未能保持完整性,侦查人员提 押陈灼昊出仓至开始对其进行审讯录像前,有四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是空白的,既无审讯笔录记录,也无录像记录。而陈灼昊在重审庭审时提出在录像前,侦查人员对 其进行了威胁、恐吓。
3身体检查记录签名属伪造
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上,经笔迹鉴定,七处有关“陈灼昊”的签名并非陈灼昊本人签署。根据以上伪造书证的情况,加之该次审讯录像并未反映完整的审讯过程,再结合陈灼昊本人的控告,不排除侦查人员对陈进行恐吓、威胁的可能。
4关键物证来自无证搜查
而 一审定罪的另一关键客观证据是陈灼昊住处搜查到的张某某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证获得批准的日期与被搜查人陈灼昊署名的日期竟相差了近八个月,侦查人员却不 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合议庭认定该次搜查属于无证搜查,且不排除侦查人员事后补办搜查证以隐瞒真实取证过程的可能性。该行为导致合议庭无法判明搜查行为获 得的物证的真实来源,严重影响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最终判决
证据不确实充分改判无罪
此外,该案还存在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致,关键证人作证后便无踪迹可寻,死者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死者体内安定成份含量极低,与证明案件事实关联性不强等问题。
广东省检察院对本案的出庭意见认为,原判采信的证据相对薄弱,未被排除的证据已达不到认定陈灼昊构成犯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排除陈灼昊以外的第三人进入现场作案的可能性。
案 经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证据已经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用未被排除的证据去证实陈灼昊实施杀人行为,无法 得出陈灼昊杀害张某某的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终审改判陈灼昊无罪。
对话法官
对违法取证“零容忍”
记 者在广东高院一份题为《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全程排除非法证据》的调研报告中看到,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全省共审结刑事案件数量为21.74万件,其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有367 件,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有46件,因排除非法证据而未认定所涉事实的案件有24件。调研发现,以往法官对排除非法证据普遍持保守态度。
据了解,广东高院今年已第二次直接将死缓改判为无罪。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向记者表示,高院的改判值得肯定,他说,从程序上而言,如果侦查机关将来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该案仍可起诉。
该 案对非法证据排除力度之大为近年来所罕见。广东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林秀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出现的冤错案件,审判 机关没有把好证据关是其中主要原因。为切实防范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会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查取证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经审查认 定是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
他说,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类证据的采纳标准,采纳的证据必须经过两个层面的审 查,第一个层面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即证据本身是否合法;第二个层面是对证明力的审查,即判断证据证明价值的大小。不能反过来,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然后才判断其证据能力。证据不足的,依法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