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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董事长可兼总经理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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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关于国资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廖文静 摄

■ 审议焦点

为防止出现对国企“一把手”权力制约不足出现一人说了算的问题,国资法一审草案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

在该草案一审后,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并建议对该规定再作研究。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在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后认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有利于形成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但考虑到公司法已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故本法对此可作出与公司法相衔接的规定,法律委并提出,在实际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

草案二次审议稿据此改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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