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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观察|土地70年到期,该免费续为永久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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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新闻特约评论员  沈彬(媒体人)

是的,又到了临门一脚的时候了,解决困扰国人已久的房产七十年产权问题,再一次被明确提上了改革的议事日程。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其中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那么,既然是中央的文件被定名为“保护产权”,目的也是为了让公民对于财产有稳定的预期,那么,就应该在10年前的《物权法》基础上再跨出一步,而不是往后收缩。这是公众对于改革的期待。

现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是什么意思?要不要收费?收多少钱?“自动续期”能续多久?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事实上,2006年在《物权法》立法时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性质问题,异常敏感。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在《物权法》立法时,关于土地续期就有很大争议。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规定是:建设用地(不区分是否住宅用地)期满一年之前,由使用人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之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并且要“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没有约定的,由国家规定。

但是,当时很多立法者表示了反对,于是有了如今《物权法》“住宅土地自动续期”的规定。用参与过《物权法》立法的法学家孙宪忠的话来说:当时因为争议太大,所以做了模糊处理。

但是这个“模糊立法”,一“模糊”就是整整十年。这十年当中,房价飙升了N倍,越来越成为公民家庭的最重要的财产。反过来说,这十年当中,土地财政越来越成为很多地方政府的生命线。土地70年后的归属,便成了一个尾大不掉的问题。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说,希望到期之后,通过重新拍卖或者补偿土地使用费的渠道,再收一次地皮钱,保障土地财政的永续经营;另一方面,从公民的角度来说,房价高企,如果真的要补缴土地使用费的话,必然是一个无力承担的高价,所以对那个注定来到的70年越来越焦虑。

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当时一些地方政府急于收“快钱”, 仅仅出让了二十年、三十年的土地,如今已经到期,把所谓“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的70年后的问题,直接抛到了现在。比如今年4月,温州拟对20年土地使用权已经到期的房产,征收相当于房子市价1/3的土地出让金,就曾引爆了舆论,甚至可以说某种程度上的恐慌。

所以中央决策层也认识到了,不能够再回避这个尖锐的问题,应该把妥善解决土地出让权到期——或者说,“土地使用权永久化”——问题提上改革的议事日程。所以,才有了这次中央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越是到改革临门一脚的时候,越要警惕有人出来“走回头路”。

十年前,《物权法》立法时,就有学者利用当时国企改革中的资产流失问题,煽动民粹,用和国企改革八竿子打不上关系的“善意取得”制度做文章,将《物权法》称为“亦步亦趋地模仿资产阶级法学的草案”, 一度导致《物权法》立法的中断。

而这次改革涉及土地出让金这么大的财政收入,涉及到土地性质这么敏感议题,不同阶层之间,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各方博弈会很激烈。

在新华社的这次报道中,引述了中国民法界权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的解读:一、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对第一条,我完全赞成,70年的土地使用权,就应该自动续期为永久的使用权,而土地名义上归国家所有,这样就不妨害土地使用权本身流转、继承的完整性、稳定性。对第二条,我不能认同,既然十年前《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之后的“自动续期”,没有提到收费问题,那么,十年之后就不应该重新打这个主意,无论是缴“税金”,还是补缴土地出让费。

要明白,这次改革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产权,不是为了解决土地财政的永续经营。十年前《物权法》已经规定了“自动续期”,既然已经跨出了这一步,以后的改革就应该在这条路上完善,而不是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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