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听任灯光污染夜空与身体
信息时报
不能听任灯光污染夜空与身体
作者:张智全 来源:信息时报
夜幕降临,“不夜”的明亮城市诉说着繁荣的同时,也暗藏隐忧:灯光之下,无法再看见璀璨的星空,超亮的户外广告牌带来的光辐射,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小的危害。然而,国内光污染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与治理。(《经济参考报》8月15日)。
光污染是继大气、水、噪音等污染之后的又一新环境污染,其危害性同样不容小视。研究表明,人体长时间处在彩光灯的照射下,会不同程度地引起倦怠无力、头晕、神经衰弱等情况。非自然光还会紊乱人体的免疫系统,影响激素的产生,导致内分泌失衡。正是因为光污染对人体存在巨大健康危害,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对其予以防治。
目前,我国在防治光污染方面没有专门法,仅有的法律条文也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如新环保法第42条将“光辐射”作为污染对象要求进行防治,但究竟该怎么防治,执法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的标准,都没有具体规定。可见,防治光污染,急需补足立法短板。
首先,立法防治光污染,符合国际惯例。如,捷克的《保护黑夜环境法》;美国新墨西哥州的《夜空保护法》,都对光污染的定性、处罚等情形,制定了标准。这些经验,为我们完善防治光污染立法提供了样本。
其次,立法防治光污染,是厘清监管职责的现实需要。我国现行执法体制,将光污染的监管职权赋予了工商、环保、城建等多个部门,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仍没跳出“九龙治水”的思维桎梏,容易导致相互扯皮推诿,以致监管形同虚设。因此,通过立法厘清监管职责,势在必行。
再次,立法防治光污染,是提高违法成本的必然选择。光污染防治效果不彰,在很大程度上缘于违法成本的低廉。只有通过立法系统地规定违法的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才能真正确保法律长出“刚牙利齿”。
不能让光污染肆意危害我们的身体。尽管在现实语境下还不可能对光污染的防治制定专门法,但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让防治光污染的法律条文更加严密和严厉,是现实迫切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