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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艺人不可轻易回归演艺圈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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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泽刚

近日,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在接受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说道,作为青少年的偶像,明星在禁毒示范上要有更大的社会责任。而对于涉毒艺人也不能“一棒子打死”,接受完惩罚,就可以回归社会。

其实,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涉毒人员,哪怕是涉毒犯罪人员在接受处罚后都有权利回归社会,这是很简单的道理。或者,此处的“回归”另有含义,就是指涉毒明星可以重新回到娱乐圈,继续做回众星捧月的大众偶像。

论 及这个话题,毒品的危害性不能不重提。根据国家禁毒委《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 名。参照国际上通用的吸毒人员显性与隐性比例,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400万。而《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我国吸毒人群多元化特点明显,在明确 登记职业信息的吸毒人员中,无业人员占69.5%,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职人员、演艺界明星等占0 。4%。虽然从比率上说,明星艺人吸毒虽 是小概率事件,但其负面影响比普通人吸毒严重得多。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涉毒,不仅是对个人的声誉与前途的影响,更严重的是,对大众特别是青少年有错误的示 范作用,甚至直接模糊“粉丝”群体的价值判断和是非观。

明星的涉毒行为多数集中在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三项,其处罚方 式也有所差异。演员柯震东在他人家里吸毒,被处以行政处罚;房祖名和李代沫分别触犯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而我国法律对以上几种涉毒行为的 处罚力度并不大,对明星艺人更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涉毒艺人屡屡成为公共事件主角,有一点原因必须强调,那就是小成本的罚单令少数当事人傲娇跋扈。曾有 经纪人把莫少聪吸毒被捕视为“小祸是福”,涉毒的宁财神公开声称“完全不后悔”,张默“二进宫”……可如今,在演艺市场,他们依然活得很滋润,过于良善的公众对他们依然“爱不释手”。禁毒部门同样是善意可嘉。

明星回归社会真的不是问题,但问题是该怎样回归,是重回娱乐圈,还是只能退居幕后?是限制复出,还是永不录用?

首先,演艺界需要制定约束明星艺人行为规范的行业准则。艺人与毒有染,除了承担一般公民的法定责任外,还应接受行业惩戒,包括必要的舆论惩戒与道德惩戒。 2014年8月,北京42家经纪机构、演出团体签订了《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承诺“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参加演艺活动,净化演艺界队伍”。以上倡议性的文件应当逐渐在全国推广,得到行业广泛认同,最终成为全行业的制度性标准,形成演艺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铁律。当今社会需要把演艺圈时常曝光的潜 规则转变为积极向上的行业显性规则。

其次,由演艺圈的集体倡议向立法形式转化。如《上海市禁毒条例》规定,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 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其中三年解禁期限体现了宽严相济精神,可以作为各地试行的先例。从实践情况 看,在立法上探讨这个问题的时机已经普遍成熟,特别是北京、上海等地演艺发达地区有条件尝试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让行业自律与法律他律结合起来,保障演艺圈 远离毒品势在必行。

最后,演艺行业不仅仅只有娱乐大众的作用,必然包含商业和影响大众的多重考量。娱乐明星在演艺节目中扮演了重要 的人物形象角色,其“向社会大众传递正能量”应该是其保持的道德底线。而明星涉毒行为严重背离了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在收获鲜花和掌声 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明星理应比一般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更加懂得自律。而实质性的利益惩罚措施有助于对明星吸毒行 为进行约束,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对于触犯刑律,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其在演艺行业的回归。域外的韩国、日本,早就开始对明星涉毒行为做到“零容忍”,不 仅要进行社会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还要对他们的演艺事业进行严格限制,甚至致使其演艺生涯被迫终止。

既负其名,必承其重。艺人明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影响力,需要时刻谨言慎行。当他们触碰行业底线和法律红线时,对于信任他们的粉丝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都是一种辜负。对涉毒艺人,唯有传递“沾染即毁灭”的共识,明星才有戒律,禁毒才有威严。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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