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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奸商不能代表山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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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商不能代表山东人

周少来

国庆长假期间,一则青岛“天价大虾”的新闻引起网民热议,“买蟹先拔腿一顿吃3000”等10余起宰客事件接连被爆出。一起不法奸商坑骗顾客的事件迅速上升到“山东人诚实与否”的“省格”问题。素有“孔孟之乡”崇德重义的“山东好汉”形象似乎一夜间被“颠覆”为“奸诈好欺”的典型,这一现象值得深思。

不同的地理环境、资源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使中华文化具有地域性特征。不仅川菜、鲁菜、湘菜、粤菜等地方菜肴各具特色,各地域的“人格特点”也互有差异,所谓“南方的秀才,北方的将,陕西的黄土埋皇上”。然而,这些泛泛之论有时却被上升为某省人的“省格”问题,并被作为行为依据或政策指南。比如,早年某沿海城市出现“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的标语。

地域特点何以变异为地域偏见,甚至地域歧视?这可从认识论和政策论两个方面来谈。

“以偏概全”是人类典型的认识论“误区”。以个别人的“人格”问题演绎出某个省的“省格”问题,甚至上升到“国格”高度是认识论“归因系统”扭曲的表现。以上述“扭曲变异”的“省格”问题作为政策制定依据,在户籍、就业、入学、租住等方面出台歧视性政策,则明显违反公共政策“公正平等”原则,更严重违背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理念,是涉及政策法规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当然,坑蒙拐骗、贪赃枉法等现象无论发生在哪里,无论何人所为,都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国内旅游市场的混乱和无序,国人早有所闻,也可能还有亲身经历。人们与其热议和谴责“人格”和“省格”问题,还不如追问:为什么一些地方旅游主管部门面对乱象无所作为?不法店商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欺诈游客事件发生后为什么得不到及时处理?为什么在网络舆论压力生成后当地政府才出面处理?为什么地方公安局与物价局存在难以理清的“扯皮”问题?《旅游法》如何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为什么“久拖难解”?

事实上,一个地方的公共秩序好坏,与地方政府的积极作为和法治执行力紧密相关。一般规律是:若一个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切实到位,法制健全,地方公共秩序与公共事业则能良好持续。

在这个大流动、大变革的时代,全人类已成地球村村民,各国间相互依赖程度远胜于以前,密切互动下的“一村之人”当然不会有天渊之别。在这个时代,不论一个人身处何处,意欲何为,都必须遵守共同的价值和法律规定,这也是一个人行为的底线和红线。因此,人来自哪个地方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良心和优秀品质。▲(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杨昆 S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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