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两会”,个人所得税改革都是代表热议的焦点话题,从起征点到个税的整体设计,从分类税制到综合税制。
每年讨论的一塌糊涂,但是,每年似乎进步不大,官方对此问题的回答总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正在研究”。
今年,财政部对个税改革的回答也是如此。
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对于这项改革,财政部和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我想告诉大家的是,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总的思路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
不过,比以前大有进步的是,肖捷提到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细节。比如,关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他透露,“基本考虑是,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还将考虑制定另一项新的政策,就是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他还特别举例“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
不过,他又提到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条件“增加税前扣除的一些专项项目,需要相对成熟的社会配套条件。”这也是过去多年个税改革多年停滞不前时我们总能听到的托词。
但是,值得肯定的是,从肖捷透露出的信息看,个税大修等待的时间应该不会太远了。
至于代表委员们每年提到的起征点,其实倒是个税改革中最无关紧要的东西。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因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引发的社会阶层的矛盾,但中国目前个税制度之所以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功能的原因不仅仅在于起征点太低,而是整个税制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全方位的颠覆。
人大代表董明珠在谈及个税时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她认为,“工薪阶层的纳税底薪应该进一步的提高。让有钱的人多缴税,甚至是拿十万以内的就不交税;这样的话就可以有效地减小贫富差距,让大家共处于同一个平面,财富更透明,促进经济和消费。而税收的高低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在于公平。”
董明珠几句话,把个税的本质,以及中国个税存在的问题基本都点出来了。个税的本质就是调节贫富差距,属于收入调节税。基本逻辑应该是穷人不交税,富人多交税。
以美国为例,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比较完美的“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
而在我国的税制下,占有社会财富近一半以上的富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到个税总收入的10%,60%的个税是由苦逼的工薪阶层贡献的。从而形成了以穷人为主要纳税主体的奇葩的税收结构。
为什么出现这种南辕北辙的结果,因为中国实行的是早已经被国际主流的税制抛弃的分类税制,而不是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综合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税制相比,缺陷明显,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计征,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
正是因为分类所得税有以上弊端,从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脉络看,现在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分类所得制,而是实行综合与个人分类所得结合的混合税制,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避免了收入项目多反而缴税少的制度悖论。
而在税收抵扣项目的设计上,国外除了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了专门的税收抵免项目之外,还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赡养人口的实际情况,允许纳税人就其赡养人口的多少和实际负担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这些合理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均衡了税负,给个人所得税本身的制度结构嵌入了个性化和人性化的内核。
我国当前的抵扣项目完全按照纳税人个人的支出来进行设计,既无视中国“乡土文化”中家庭收入负担的传统,更无视个人收入承担整个家庭支出的事实。赡养老人还要交税,真是滑稽,但却是事实。
对于中国个税设计中存在的缺陷,理论和现实都已经说的很清楚,但是,多年来,由于部门利益的阻挠,总是以种种借口停滞不前,长期处在研究阶段。
我从来都认为,个税改革停滞不前,绝不在所谓的技术层面,在世界上绝大多数比我们落后很多的国家都实现了综合税制的情况下,强调困难,真的是丢人现眼。连越南都实现综合税制了,我们有什么理由强调技术困难。
特别是在如何实行综合税制,并以家庭作为纳税的主体上,世界很多国家已经施行了近半个世纪,再在技术层面找借口,这借口的技术含量实在太没有难度。
好在到了今天,这个问题拖延的理由已经越来越苍白。
笔者希望地是,有关部门能够放下部门利益,站在整个社会公平,为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构建公平合理和有竞争力的税制的高度,推动个税改革。不仅是为生二孩,不仅是为赡养老人,不仅是为买房抵税,更重要的是,回归个税的本质,公平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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