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论:
陈瑞华:于欢见母亲遭受令人难以容忍的凌辱,奋起反抗,造成严重后果,这在刑法理论上不予承认“正当防卫”。但法官扪心自问: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刑法理论应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
周光权: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行凶”;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本案如处理得当,将成为未来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风向标。
吴学斌:于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如果不法侵害人偷走一瓶矿泉水,你朝别人捅一刀,那叫防卫过当。本案中,于欢面对的是十一个涉黑恶人员的暴力、恐吓、侮辱,母亲和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 在身心极度疲倦、恐惧与愤怒的情形下,在获救希望破灭、继续遭受暴力的情形下,他顺手拿起办公室的一把水果刀捅死、捅伤不法侵害人,属于正当防卫。不能因为造成死亡、重伤就认定为防卫过当。在正当防卫中,死人、伤人的结果是法律所允许的。
陈永生:本案完全符合正当的时间条件,具备紧急性,法院认为没有紧性是错误的。索债者构成非法拘禁罪及强制猥亵、侮辱罪。且警察只说了句“讨债可以,打人不行”就准备离开,可以预见,在警察离开后,讨债者必然继续实施侮辱、猥亵行为。根据刑法法理,在不法侵害即将发生,等到正式实施时无法进行防卫的情况下,防卫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在警察离开时,于欢也试图冲出房子,逃脱控制,但被讨债者卡住脖子,摁在沙发上殴打,于欢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论:
赵秉志:于欢和母亲受到三种侵害:非法拘禁、侮辱行为及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但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的严重后果,因而应当定性为防卫过当。
阮齐林: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索债者有扣押人质,非法拘禁、殴打侮辱情节,应从重处罚。辱人者暴力讨债而导致于欢反抗,应当承担自己招来杀身之祸的责任。
邱兴隆:于欢是在具有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下采取了只有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才可阻却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因此,其防卫过当的行为成立。一审否认了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却没有将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纳入考量范围,是一种疏忽。一审判刑过重,二审应减轻处罚,考虑到于欢的自首、坦白及被害人明显过错,二审应改判于欢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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