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6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13日,四川省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号)。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号)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号、10号)中涉及我州3家经营单位的3批次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昌市张老师私厨餐馆销售的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鸡肉;生产日期:2022-04-10;抽样日期:2022-04-12;被抽样单位名称:西昌市张老师私厨餐馆;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判定依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西昌市局于2022年4月2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单位出示有效期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供货商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食品采购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以及供货方提供的配送单。经调查,抽检批次鸡肉从市场散装购进。西昌市张老师私厨餐馆向西昌七彩童年幼儿园提供餐饮服务,经营使用的鸡肉从凉山州国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索取了相关资质和证明,抽检当日除全部用于抽检的批次鸡肉以外,还购进了为幼儿园提供餐饮服务的三黄鸡。根据调查情况显示,两次购进的鸡肉为凉山州国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不同地方采购提供。
2.行政处罚情况:鉴于西昌市张老师私厨餐馆购进抽检批次鸡肉时查验、索取了供货商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有食品采购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以及供货方提供的配送单,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抽检当日购进了的两次鸡肉,向供应商凉山州国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的是同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截至目前,无相关食品安全投诉,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案处理如下:对西昌市张老师私厨餐馆免予处罚。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单位是经营环节,经整改,当事人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进货把关,加强索证索票,严把进货关,尽力为消费者提供合格健康食品。
二、西昌市冕苧土菜馆销售的窖酒(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窖酒(白酒);生产日期:2012-03-20;抽样日期:2022-04-14;被抽样单位名称:西昌市冕苧土菜馆;检验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判定依据: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西昌市局于2021年5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抽检批次窖酒(白酒)已销售完毕。经营者雷友文陈述总共在西昌市灿贵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窖酒约140斤,平均一坛酒约12斤,购进包谷酒(玉米白酒)两次每次100斤。抽检批次窖酒(白酒)抽样单显示单价60元/L,包谷酒(玉米白酒)抽样单显示单价40元/L,抽样基数73L,此案货值金额3280元。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80元(大写:叁仟贰佰捌拾元)。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单位是经营环节,当事人未做好食品标签,经整改,当事人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进货把关,加强索证索票,做好食品标签记录。
三、西昌市西乡光萍副食店销售的玉米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玉米白酒;生产日期:2021-07-15;抽样日期:2022-04-13;被抽样单位名称:西昌市西乡光萍副食店;检验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判定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西昌市局于2022年5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调查,该店为食品小经营店,抽检批次玉米白酒为两个厂家购进的酒混合而成,抽检时候基数为43L,购进价8元/斤,销售价15元/斤。西昌市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进行现场检查时案涉玉米白酒已销售完。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单位是经营环节,经整改,当事人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进货把关,加强索证索票,严把进货关,尽力为消费者提供合格健康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