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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红通"顽抗被顶格重判释放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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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访谈》:"红通"顽抗被顶格重判释放强烈信号

原标题:“宽严相济”,对外逃人员释放了什么强烈信号?

目前为止,中央追逃办公布的“百名红通”人员中,已经有59名红通人员归案。把外逃人员追回来后,后续的审判工作也是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公正审判外逃分子,全力追缴违法所得,就是要让已经跑掉的受到应有的制裁,准备跑掉的得到有效警戒。那么,对于这些已经归案的红通人员,如何定罪,如何量刑,就成为人们关注焦点。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秀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百名红通”第一号人物,因涉嫌受贿、贪污公款,于2003年出逃,先后逃亡中国香港、新加坡、法国、荷兰、意大利、加拿大和美国,历时13年7个月,于2016年回国投案。

虽然杨秀珠是“百名红通”一号人物,涉案金额巨大,且逃亡十几年才归案,但在她归案后,各项法律权利都要得到保障,审判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这也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一个重要体现。

因为杨秀珠明确表示没有意愿自行聘请律师,法庭委托相关机构为杨秀珠指派了辩护人,以保障杨秀珠的辩护权。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详细列举了杨秀珠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也明确指出了可以从轻量刑的情节。既严格依法、又宽严相济,这样的法治理念贯穿了整个审判过程。

在追逃追赃案件的审判中,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主要是对自首的认定。杨秀珠就是因为最终自愿回国接受审判,被认定为自首,因此给予从轻减轻判决。

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杨秀珠,侵吞公款1904.5155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收受他人财物735.4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两罪依法应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作为倍受关注的“百名红通”一号人物,杨秀珠案的判决结果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质疑如此从轻处理,是不是就只为了把人追回来,而没有让她得到应有的严厉惩处,这样判决在法律上是否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裴显鼎说:“如果当初(杨秀珠)在国内已经抓获了,那么怎么也判不止8年,所以老百姓有看法有质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也必须面对现实,如果真的不自愿回来,非要等着我们引渡或者遣返,那可能要付出更多司法代价,时间也会拖长。那么二者之间做出一个权衡,应该选择哪一个呢?司法也要讲究成本。”

实际上,杨秀珠是被美国警方拘捕后,身在美国监狱、出于无奈才放弃对抗,但在案件审理时,仍然将其认定为主动投案。这和国内案件对主动投案的认定,也有所不同。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说:“在国内,如果这个在逃人员他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了,那就叫主动坦白,就不算主动投案了。而对逃往境外的这些人员,就会采用一种更宽的标准。即便这些人员(人身自由)已经被限制了,但是他只要自愿表示接受引渡或者是遣返,我们都可以把他认定为主动投案。”

这种不同,仍然是出于追逃工作的实际需要。因为在境外,即使外逃人员已经被限制自由,但要想真正把他追回国,仍然可能面临很多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碍。

黄风说:“这样一种标准有很重要的感召作用。一些外逃人员在国外即便进入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他也可以放弃对抗,主动要求回来接受刑事审判,这样就化解了我们在追逃当中的一些法律困难。”

除了对自首的认定,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也是考量能否从宽处理的重要标准。

裴显鼎表示:“杨秀珠最后陈述,认真讲了她为什么要回来,认罪服法才是正道。我们对她减轻处罚作为示范案件,展示给还在国外的那些人来看,应该说正面的指导意义,比重判两年、多判两年更有意义和价值。”

近年来的追逃案件中,有相当数量都是和杨秀珠案一样,因为被告人主动投案,且认罪态度良好,因此给予从轻判决。辽宁凤城市原市委书记王国强案也是这种情况。最终,法院判决王国强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与这些从轻判决的案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外逃人员一直坚决对抗,浪费了巨大的司法成本,在其归案后,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给予从重判决。

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海勇案就是如此。

多家公司法人代表,涉嫌走私罪、逃税约3.8亿元,于1998年8月出逃美国。

追逃工作组付出了10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在2008年10月当黄海勇由美国入境秘鲁时,由秘鲁警方将其拘捕。根据中国和秘鲁签订的引渡条约,双方启动了引渡程序,但黄海勇又重金聘请律师来对抗引渡。

最高人民法院追逃追赃合议庭审判长黄嵩说:“如果黄海勇这个时候迷途知返,配合引渡,那么能够节省国家大量的司法资源,但是黄海勇却选择了对抗这条路。”

秘鲁的司法程序非常复杂,黄海勇和他的律师团队利用这一点,在不同的司法体系内分别提起诉讼,各个体系交替轮流地让引渡一再受阻。

黄海勇几乎用尽了南美洲所有的司法程序,拖延了整整8年。

中国驻秘鲁原大使贾桂德说:“这个8年的时间意味着什么呢?中秘两国有将近20个机构,参与到这个进程;意味着秘鲁方面历经了两届政府、两任总统、5任外长、11任司法部长、12任内政部长。”

这期间,工作组8次赴秘鲁开展追逃,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直到2016年,黄海勇终于打完了手里的最后一张牌,所有上诉都被驳回。

2016年7月17日,黄海勇被引渡回国。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是单位走私罪法定的最高刑期。

黄嵩说:“对于被追回的犯罪分子来说,这种顶格重判也是极其少见。对应也是像黄海勇这样顽抗到最后一刻的犯罪分子,就是要给一个强烈的信号,顽抗到底就是要受到法律的从重惩处。”

在追逃追赃案件的审理中,从宽还是从严,还有一个重要的考量标准,就是赃款赃物的退赔情况。有的外逃人员虽然是主动投案,但因为退赃不积极,依然不能最大化对其从轻判决。因涉嫌行贿而外逃的北京某公司原法人代表、“百名红通”人员巴连孝就是如此。

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严格依法审判是原则,同时考量反腐效果,这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追逃追赃案件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

裴显鼎认为:“宽要宽到让他不后悔自己的选择,就是为他自己做出自首这种行动或者退赃这种行动要很庆幸,而严要让这些对抗的人付出惨痛的代价,让他后悔,而且对其他人都是很重要的警示。但是都在法律允许幅度内,一定是宽严有度,而不能法外施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目标就是依法将外逃人员绳之以法,对违法所得一追到底。在外逃人员追返后,通过严格依法、规范的审判这些案件,让已经回来的外逃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想外逃的人不敢再逃,让仍然在逃的意识到只有尽快回国投案自首,才能获得从宽处罚,这是唯一的出路。追逃追赃工作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对于腐败分子才能逐步形成“不敢逃”“不能逃”“不想逃”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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