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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英美国家已开始反思陪审团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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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章莹颖案解读:英美国家已开始反思陪审团效率问题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当地时间7月18日,章莹颖案被告人克里斯滕被判处终身监禁。法官沙迪德表示,未宣告其死刑彰显的是陪审团的人性,而不是基于被告人的品格——陪审团12人中1人反对,死刑便不成立,法学专家表示,陪审团一致裁决方能判处死刑,是英美法系中天赋人权的理念体现,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陪审团制度的效率问题,也引发了英美法国家的反思。

死刑判决难 12人一致方能死刑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章莹颖案陪审团作出最终裁决,判处被告克里斯滕森终身监禁,并不可假释。

据伊利诺伊州当地媒体《新闻公报》(the News-Gazette)当地时间18日的报道,法官沙迪德在宣判时对被告人克里斯滕森说:“陪审团对你的仁慈彰显的是他们的人性,而不是你的品格”。法官同时表示:“实际上,未达成一致的这项决定已经是一种死亡判决,但这是让你自然死亡,与你杀死章莹颖的做法正相反。”

宣判后,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洪道德对陪审团未给出死刑判决,以及这个案件中陪审团对死刑的影响作了解读。

对于死刑的慎之又慎,来自于欧美的传统观念和文化。在资本主义复兴时期,“天赋人权”的理念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阶层,而一国的法律制度,与该国的文化、历史与宗教传统密不可分,天赋人权的理念体现在法律的层面,通俗的解读即是,人的生命不可以被剥夺,即便是国家也没有权利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利。社会中某个人如果罪大恶极,其行为后果需要用生命来抵偿的时候,需要交由全社会的普通民众来做出选择,陪审团就是全社会民众的代表。

洪道德说,基于上述理念,在章莹颖案件中,如果仅有一个陪审员不同意死刑,死刑就不能成立,这既要求证明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还要将其罪行严重到足以致死的证据毫无疑点地展现出来。

根据此前报道,在量刑阶段,辩方提出了49项应轻判的因素,包括强调罪犯童年的病史、曾是“优秀助教”、检方证据“不可靠”、酗酒母亲的影响、没有犯罪记录,以及在伊州大学咨询中心没有得到合理治疗等;在第一阶段定罪审判时,辩方只召集了4名证人,而在量刑阶段时这一数字大幅上升,辩方曾要求多达41名证人出庭,最终包括被告父母、妹妹和前妻等18人出庭作证。

“法庭作证阶段,辩方证人出庭证明了两点内容,一是被告人或患有精神疾病,二是此前他的表现尚可。”洪道德说,在美国,证人出庭的证言,对于陪审团来说可信度是非常高的,很大可能是因为这部分证据,只要说服某个陪审员,被告人便可以免于死刑。

英美法国家开始反思陪审团的效率问题

根据高尚所著的《美国陪审制度述评》,陪审团的主要好处,是可以最大限度保证事实裁定的准确性,同时充分吸纳民意,还可以避免法官作为专业法律人的视角偏颇以及专断和擅权。

洪道德的介绍说,从陪审员的选择上,也可以看出,法律仅仅规定了陪审员的自然属性。即年龄、性别、种族,以及居住时间等,以此来确保他们做出的判断更加公正和全面,但法律不要求陪审员有任何法律的背景和知识,甚至在陪审团参与案件时,也不会对他们进行法律学术知识的培训,仅仅是在程序和证据的采用性上对他们进行提示说明。这就确保了不同背景、种族的公民,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表达对案件的意见。

根据发表在2002年的《美国陪审制度述评》, 进入 20 世纪,陪审制由于其费用高、耗时、不易预测判决结果,不适合审理复杂案件等弊端而备受批评。章莹颖案件中,从陪审团的确认到定罪,经历了近两年的时间。

美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规定对全部可能判处 6 个月以上监禁的, 陪审是一项宪法权利,除非当事人放弃,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放弃陪审团审理自己的案件。

根据《述评》的统计,2002年左右,在美国各州和联邦两级法院,通过正式陪审团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到刑案的 10%,另外 90%主要通过辩诉交易结案。有资料显示,在加州,当事人自愿放弃陪审团审而改由法官审的,在刑案中占 80%。

新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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