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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防控加强: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的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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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办发文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严肃追责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3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3日发布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禁止疫区产品进口。

国办指出,目前各地区防止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生猪产业链监管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的地区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生猪调运管理不够严格,屠宰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不足,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意见的发布,旨在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意见共计包括十方面、二十条内容。一是加强养猪场(户)防疫监管。

意见指出,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等防疫设施设备。落实关键防控措施,鼓励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督促严格规范地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各地要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加大对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的宣传力度,对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

三是规范生猪产地检疫管理。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检疫程序,确保生猪检疫全覆盖;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严肃查处违规出证行为,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是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坚决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加强运输过程监管,建立生猪指定通道运输制度,生猪调运必须经指定通道运输。

五是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齐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条件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

六是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实施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

七是加强区域化和进出境管理。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制定实施分区防控方案,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和区域内省际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区域内生猪产销大体平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加强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屏障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优化流通控制模式,严格易感动物调入监管。

意见强调,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和打击走私。密切关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态势,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强化风险评估预警,完善境外疫情防堵措施;严格进出境检验检疫,禁止疫区产品进口;严格边境查缉堵截,强化打击走私生猪产品国际合作,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持续保持海上、关区、陆路边境等打击走私高压态势等。

八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扑杀补助机制,对在国家重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助。

九是加强动物防疫责任落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层层压实地方责任,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并向全社会通报;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不力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

十是稳定生猪生产发展。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维持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一经发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有财力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生猪养殖企业在省域或区域化管理范围内全产业链发展等。(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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