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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跨省贩毒主贩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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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8人跨省贩毒主贩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6月10日,晋城中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喜柱、刘江、王连兵、侯建斌、刘凤梅、陈会涛贩卖、运输毒品和被告人王磊、张冬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喜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对其余被告人依法判处十五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刘江欲前往安徽找被告人李喜柱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与被告人李喜柱、李喜柱的妻子刘凤梅商定交易事宜。2018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江、王连兵、侯建斌一同驾车前往安徽购买毒品,并最终在河南省新蔡县境内与李喜柱具体完成毒品交易。被告人刘江、王连兵、侯建斌在返回晋城途中行至焦作服务区时,王连兵、侯建斌被抓获,警方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30.98克。

被告人张冬梅明知丈夫刘江因涉嫌毒品犯罪正被公安机关抓捕,还包庇刘江躲避抓捕;被告人王磊明知刘江涉嫌毒品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仍租赁日租房供刘江藏匿,直至被抓获;被告人李喜柱于2016年初至2018年3月间,分多次贩卖给吴强(另案处理)毒品海洛因至少700克,贩卖给被告人刘江毒品海洛因100克;被告人刘江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多次到安徽省临泉县向被告人李喜柱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克,后分多次贩卖给他人;被告人侯建斌、王连兵、陈会涛均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

晋城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喜柱、刘凤梅、陈会涛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江、王连兵、侯建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喜柱、刘江系主犯,被告人王连兵、侯建斌、刘凤梅系从犯。被告人王磊、张冬梅包庇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分子刘江,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系情节严重。被告人李喜柱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喜柱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喜柱的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李喜柱限制减刑。

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1、贩卖毒品多少克就会被判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李喜柱为什么被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对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严格限制其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本案被告人李喜柱系累犯,在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被告人李喜柱的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李喜柱限制减刑。

3、哪些行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此行为不仅妨碍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作恶,危害社会。本罪行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亲友之情,有的出于贪图钱物,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是明知为犯罪分子而包庇的,均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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