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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立法明确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终身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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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委员:立法明确“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终身责任追究”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时,委员陈文华建议,“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终身责任追究”应写入疫苗管理法。

草案法律责任章节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文华表示,该条款过于简单,“对违反疫苗法刑事追究的具体的有哪些,非常不明确,当然这一条也可以把所有的问题包括在其中,但是我觉得还应该加上一句话,或者加上一款,就是‘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因为疫苗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还关系到几代人、关系到今后,所以我觉得生产销售疫苗假药或者劣药的应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陈文华说,“因为有些疫苗不是当时就发现得了危害的,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问题。而且往往致人残疾、智障或者夭折,应该追究终身责任。我们其他行业也有终身责任追究制的规定,比如金融行业,对贷款、放款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对经济上产生的损失或者危害可以实行终身的责任追究,而且是一笔贷款或者两笔贷款,范围很小。但是疫苗的问题比一笔贷款、两笔贷款涉及的范围更大,涉及的危害性更重,所以我觉得应该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人员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草案提出: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此,分组审议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胡梅英、沈志强分别提出了修改意见。

胡梅英建议统一异常反应病例补偿标准,由草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修改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属于无法避免的极小概率事件,严重的反应会给受种个体或家庭带来灾难性的伤害。比如脊髓灰质炎接种的异常反应,江西省补偿60万元,北京市补偿达140万元,补偿政策的差异、补偿标准的不统一,造成各省异常反应病例补偿的互相攀比,甚至会出现进京上访等情况,因此建议能够统一”。

沈志强则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全额报销医疗费、足额发放生活费为基本原则,制定具体办法”。“法律制定应该有一个基本原则,尽管是小概率事件,但是对发生异常反应的家庭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而这种损害至少给受害家庭带来4代人的意外伤害,仅以家庭的微薄之力难以抗争。因为这是为了响应国家免疫规划造成的损害,这个损害就等同于因工致残的成年人,我们应该遵循60多年前周恩来总理对疫苗致残事件作出的‘妥善处理、负责到底’的指示精神,以‘全额报销医疗费,足额发放生活费’为基本原则制定办法”。

此外,草案完善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对此,委员杜黎明提出,应明确上述惩罚性赔偿的幅度,“可以考虑以损失的倍数作为数额或者参照民法有关规定”。

声音

委员冯军:疫苗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范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故意压低疫苗报价的行为,通过低价中标,中标以后又在生产流通环节偷工减料,降低成本,追求高利润。这样的教训不少,所以招投标这一关一定要把好,不一定中标的都是低价的疫苗,应该是性价比高的疫苗。不是简单规定这一制度,要对突出问题制定法律规范。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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